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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18:08

【招标办理】台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理方法内容有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
第一条 为标准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树立揭露、公平、公平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运营性用地,应采纳招标、拍卖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
具有竞争性的块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则的其他项目用地以及市、县政府以为适合选用招标、拍卖方法出让的项目用地,也应采纳招标、拍卖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历约束或对建造项目有特别要求的,能够采纳约请招标出让的方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安排和个人,除法令还有规则外,均可按照本方法的规则,经过招标、拍卖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使用和运营。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安排施行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台州市区地方案同意后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作业可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托付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办理机构施行。
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与受让方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台州市区由市国土资源局托付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办理机构与受让方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地块、用处、年限、规划建造要求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城市规划、建造、方案等部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具体规划一起拟定方案并报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应恪守法令、法规,遵从揭露、公平、公平、择优和诚笃信用原则,并承受社会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选用揭露招标或约请招标的方法。
揭露招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发布招标条件,由契合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在规则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经招标人对标书进行评定,标价最高者或归纳评分最高者中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法。
约请招标是指对土地使用者有资历约束或对建造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向契合条件的招标人宣布招标约请书,经招标人对被约请招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定,标价最高者或归纳评分最高者中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法。
第九条 选用揭露招标的,参与招标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少于3个。选用约请招标的,应根据规划要求、开发强度、商业诺言和资金情况进行归纳挑选。
第十条 招标应建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约请方案、规划、建造等部分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主要责任是: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确认标底;
(三)确认招标方法;
(四)制定评标、定标方法;
(五)检查招标人资历,确认招标人;
(六)设置招标专用标箱;
(七)安排开标、验标、评标、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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