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期间的赠与离婚后可以返还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7:03在现实生活中,缔成婚约的男女两边及各自爸爸妈妈在婚约期间一般要向对方赠送订亲礼物及礼金。近年来,跟着人民生活水平的进步和居民收入的赠加,男女两边由于爱情的不合及其他原因而免除婚约后互赠礼物的归属的胶葛日益赠多。
关于婚约期间的赠与,其性质到底是一般的赠与仍是特别性质的赠与,学术上素有争议。一般以为,婚约当事人根据成婚的意图,一方或两边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的给予对方而发生的赠与,并非单纯的以无偿搬运产业权为意图的,实际上这种赠于行为是附有免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既是以婚约的免除条件为免除条件的赠于行为。假如条件不成果(婚约未免除),那么赠与行为持续有用,赠与物归受赠人一切;假如条件成果(婚约被免除),赠与行为则失掉法令效力,赠与产业则应康复到缔成婚约前的状况,即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因而,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令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附有免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一般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婚约免除后,受赠人应当将赠与物返还给赠与人,假如受赠人拒不返还而持续占有赠与物,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依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则,赠与人有权恳求受赠人返还赠与产业,受赠人则有将自已根据婚约发生的不当得利悉数返还的责任。返还的规模,不问赠与物的品种怎么,均应返还,包含函件和肖像,但现已耗费的物品不在返还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