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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所签租赁合同要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21:30
破产企业所签租借合同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办理人对破产请求受理前建立而债款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有权决议免除或许持续实行,并告诉对方当事人,办理人自破产请求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告诉对方当事人,或许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免除合同。办理人决议持续实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实行,可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办理人供给担保。办理人不供给担保的,视为免除合同"。
未实行合同是指彻底未实行或许已部分实行的合同,办理人可针对以下几种状况别离加以处理:
1、债款人已悉数实行,而对方当事人没有实行。对此状况,办理人应决议持续实行合同。假如不实行必然给债款人形成经济上的丢失。持续实行合同时,由办理人承受对方当事人的实行。
2、债款人没有实行而对方当事人已悉数实行或部分实行。对此状况,办理人应当挑选免除合同,不然构成对单个债款人的清偿。对方当事人的债款可作为破产债款从破产产业中得到清偿。
3、债款人和对方当事人两边均未实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办理人对破产请求受理前建立而债款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有权决议免除或许持续实行,并告诉对方当事人。在不利于破产产业清偿时,办理人应决议免除合同,如对破产产业清偿有利,应决议持续实行合同。办理人自破产请求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告诉对方当事人,或许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内未答复的,视为免除合同。办理人决议持续实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实行;可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办理人供给担保。办理人不供给担保的,视为免除合同。
触及破产企业所签租借合同的处理相同适用上述处理方法,但详细应当掌握两种状况:
(1)破产企业作为承租人的状况。企业破产后一般状况下应当中止生产经营,破产企业作为承租人所签租借合同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部分,严厉讲也应当免除。假如破产企业持续生产经营,且租借合同的持续实行契合破产企业的整体利益,那么能够有办理人持续实行合同,并改变合同的主体为办理人。办理人在实行合同过程中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形成丢失的,作为公益债款处理,而不能简略让对方当事人申报债款。
(2)破产企业作为出租人的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出租人的破产办理人依据挑选,能够免除合同。可是,假如认可行使免除权的话,承租人将因出租人的破产这一与自己无关系的事由而失掉承租权这种产业权,因为承租权是独立的产业价值。所以,从维护承租人的理念动身,应当将破产办理人免除合同的权力进行限制。不然,按照破产法第五十三条:"办理人或许债款人按照本法规则免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免除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款"之规则,承租人只是能够就其丢失申报债款,而目前我国破产案子的清偿率很低,简直为零,承租人申报债款简直是形同虚设,没有任何价值。实际中承租人对此反映激烈,定见很大,拒不实行免除合同的景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破产案子的进程和社会调和安稳。
破产办理人不行使免除权时,租借合同在破产办理人的办理下持续下去,租金则归于破产债款,那么因办理人持续实行合同给承租人形成丢失的,应当作为公益债款处理。
当然上述方法仅限于一般性的租借合同,特别租借合同的处理更为费事,如融资租借合同,应当详细问题详细分析,不能混为一谈。别的办理人免除合同后还触及免除合同给承租人形成的丢失的核算问题、权力救助问题等等,此处就不再一一列举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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