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诺”轮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效力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9:06原告:和德(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和德公司”)
被告:樱桃谷航运有限公司(CHERRY VALLEY SHIPPING CO.,LTD.)(简称“樱桃谷公司”)
「案情简介」
一、详细案情
1997年12月17日,新加坡D.R.JOHNSTON公司(以下简称D.R.J公司)与樱桃谷公司缔结租船合同:约好由D.R.J公司承租樱桃谷公司所属“艾诺”(“INO”)轮装运至少12,600吨散装豆粕,从印度西岸贝迪至孟买沿线一个安全港口驶往我国南部,包含上海1-2个安全港口。该合同第58条规矩:“任何由本合同发生的通过友爱洽谈不能处理的争议或不合,应在伦敦通过裁决的方法处理……本合同适用英国法令……”。
“艾诺”轮于12月28日抵达贝迪港,通过了船只查验、水尺查验和货舱查验,并递送了装货准备就绪告诉书。1998年1月6日0530时开端装货。装货期间,“艾诺”轮的大副与二副、三副一同担任监装,并回绝接受了一些结块显着的货品。整个装货过程中气候及海况杰出。1998年1月25日0200时一切货品装载结束。
货品装船之后,船方共签发了11套提单,提单上注明晰不同的托运人。应承租人的要求并获得承租人担保函的状况下,船东赞同签发第二套提单,并由船东的署理人在新加坡签发了第二套提单(一式三份),本案胶葛是因第二套提单而发生。该提单正面注明:货品“外表状况杰出”(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D.R.J公司为托运人,收货人为凭指示,告诉地址为和德公司,提单注明“与租约一起运用”,并注明租约为1997年12月17日的租约,该提单正面还注明货品的“分量、尺度、质量、数量、条件、内容和价值均不知”(weight,measure,quality,quantity,condition,contents and value unknown)。提单反面首要条款规矩:“假如起运地国家施行《海牙规矩》,则此规矩适用于本提单。假如在起运地国家不施行该法,则适用货品运输目的地所属国家的相应法令。”该提单反面第1条还规矩:“正面所注明日期的租约中的一切条件、条款、权力和在外事项,包含法令适用和裁决条款,都并入本提单。”
租借人和托运人所指定的SGS印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GS公司)于1998年1月25日作出《气候证书》。该证书显现,该批货品含水量低于11.50%,含油量低于1.00%,船长据此签发了提单。SGS公司在同日出具《质量查验陈述》。依据该陈述,货品的蛋白含量为46.31%,脂肪含量为1.02%,水分含量为11.90%,纤维含量为5.67%,砂/硅含量为1.39%.但依据船方所指定的印度咨询工程有限公司1月28日出具的查验陈述,通过该公司从1月8日到1月23日各日查验的平均值,该批货品的含水量为12.28%,含油量为0.80%.“艾诺”轮于1月25日2200时拔锚,2300时离港,航程中遇到的气候条件相对杰出。该轮于2月9日1800时抵达防城港外锚地等候承租人D.R.J公司的进一步指示。承租人于1月28日向船东和船长宣布指示,在船只抵达防城港之后,该轮须在港区以外等候,并等候承租人的进一步指示。3月24日,承租人宣布卸货指示,当日2100时,“艾诺”轮递送卸货准备就绪告诉书,26日0600时,引水员登船将船只引领到3号泊位,28日1420时开端卸货,于4月10日0530时卸货结束。
卸货过程中,和德公司托付广西商检局对该批货品进行了抽样查验,查验定论为:“上述货品变褐、变黑,有霉变结块现象,且水分超越合同规矩,严重影响运用,结合商销状况,整批到货价值降低60%.”和德公司于1998年4月1日向法院提出扣押樱桃谷公司所属“艾诺”轮的请求。广州海事法院于同日裁决扣押了“艾诺”轮,并责令樱桃谷公司供给300万美元的担保。船只被扣押后,应樱桃谷公司请求,广州海事法院托付国家质检中心对本案货品进行查验,查验定论为:“艾诺”轮在防城港所卸12,546.6吨(250,932包)豆粕中货损总量为3,228.82吨,货损率为25.73%.和德公司与北京基地公司就本批货品的进口于1998年2月6日缔结署理协议,北京基地公司代表和德公司与卖方美国和德公司于2月6日缔结豆粕生意合同。该生意合同规矩,所生意的货品为印度豆粕,单价为283美元/公吨 CFR FO 我国首要港口,数量为12,000公吨,答应超差5%,货品的标准为:蛋白最小含量为48.00%,脂肪最大含量为1.5%,水分最大含量为12.00%,纤维最大含量为6%,砂/硅最大含量为2.5%.装船期限为1998年2月28日之前,付款条件为不行吊销信用证。3月24日,和德公司付出货款3,498,721.66美元,并获得正本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