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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1:46

【案情】
原告周某于1999年9月到被告某煤矿处从事采煤运送作业,于2001年5月作业时被矿车搓伤腰部。伤后于2011年5月经重庆市北碚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02年6月13日被判定为捌级伤残。2003年2月10日周某向北碚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北碚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超越申述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告诉。2003年3月,周某起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要求某煤矿履行其工伤待遇。2003年9月1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碚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定书,判定:一、免除周某与某煤矿之间的劳作合同联系;二、由某煤矿一次性给付周某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2606.25元正;三、由某煤矿付出周某医疗费1674.5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840元,就医交通费807元,判定费50元;四、由某煤矿付出周某工伤补贴1060.6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12.50元,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6255元;以上各金钱限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恳求。该判定已收效,两边均按原判定履行。2012年5月3日,周某以为其伤残状况发生改变遂向重庆市北碚区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恳求复查判定。2012年9月17日,重庆市北碚区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碚劳鉴(初)字[2012]601号判定定论告诉书,判定定论为周某的伤残等级为陆级。2012年12月24日,周某向重庆市北碚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2012年12月31日,重庆市北碚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以周某已于2003年与被恳求人免除劳作联系为由作出碚劳仲案字(2013)第13号不予受理案子告诉书。周某起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1、付出工伤医疗补助金33 370元(3337元/月×10月);2、付出工伤工作补助金153 921元(3337元/月×48月-6255元);3、付出判定费1000元。
【不合】
原告周某是否能够依据工伤复查定论享用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关于这一不合,有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没有任何法令、法规、司法解说规则,劳作能力判定复查权有必要建立在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持续存在劳作联系之上。本案中周某虽已免除了与被告的劳作联系,但不影响其因伤残等级进步再向原用人单位建议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故依据《工伤保险法令》第二十八条、《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第十三条、二十四条、五十八条之规则,应予以支撑。
第二种观念以为,尽管法令法规没有明确规则劳作能力判定复查权有必要建立在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持续存在劳作联系之上,但对既有相关法令、法规的解说以及从立法意图的探析上,劳作能力判定复查权须建立在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持续存在劳作联系的根底之上。假如劳作者在免除劳作联系后因伤情改变进行复查判定并以此建议工伤保险差额待遇,这与劳作者在免除劳作联系后才干享用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立法意图相违反。本案周某现已北碚区法院免除了与某煤矿之间的劳作联系,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分析】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不给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是常见现象,导致劳作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严峻侵略。可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即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则给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和完结工伤保险联系、获取工伤保险待遇后,再次以伤情发生改变伤残等级进步为由建议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笔者以为,在不危害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加剧用人单位担负的条件下,对既有标准进行合法、合理进行解说,公平判定此案关于相似案子具有演示含义。
笔者拥护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首要,对《工伤保险法令》第二十八条即 “自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许经办组织以为伤残状况发生改变的,能够恳求劳作能力复查判定”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方法》(渝府发[2012]22号)第三十八条即“经复查判定,伤残等级及护理程度发生改变的,自作出复查判定定论的次月起,以复查判定定论为依据享用《法令》和本方法规则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解说,不能仅从辞意层面上进行解说,而要从整个标准系统及其立法意图视点进行解说。依据《重庆市劳社局关于工伤类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告诉》的第六条规则:“工伤员工经裁定委员会判定与原单位免除劳作联系、停止工伤保险联系,享用相应工伤待遇后,又在原判定定论期满一年后恳求复查并按复查后的定论诉请享用工伤待遇的,裁定委员会不予受理。经判定一次性享用工伤待遇的案子诉至人民法院的,原判定不发生法令效力,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作联系、工伤保险联系此刻均处于待定状况。工伤员工经收效判定承认未免除劳作联系及工伤保险联系的,能够在原判定期满一年后恳求复查,并按复查后的判定定论处理”及《重庆市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管理方法》(渝人社发[2012]185号)第二十条规则:“恳求人向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恳求劳作能力判守时,填写《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承认)恳求表》,并供给判定所需的以下资料……(六)被判定人恳求复查、再次判定(承认)的,应供给其与工伤职责单位的劳作联系证明”。以上规则稍作推理就能够得出,劳作能力复查判定权应以工伤员工与原用人单位持续存在劳作联系为条件。
其次,依据《工伤保险法令》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的相关规则,员工享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需以员工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和工伤保险联系为基本条件,若答应员工以复查后的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向用人单位持续建议工伤保险待遇,那么两者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胶葛就会处于永无休止的不稳定状况,与员工免除劳作联系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和工伤保险联系并以此获取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立法意图相悖。其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的“一次性”从旁边面已标明此类工伤保险待遇胶葛的完结性。故《工伤保险法令》第二十八条中的“工伤员工”应限缩解说为“与所在单位持续存在劳作联系的工伤员工”,不包括与所在单位免除劳作联系和完结工伤保险联系的工伤员工。
最终,用人单位与员工免除劳作联系和工伤保险联系后未对其进行劳作管理,其伤情改变与其工伤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也无法确认,即便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的员工不能证明其伤情改变导致伤残等级进步与原用人单位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则员工仅凭劳作能力复查定论建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的差额待遇,也不予支撑。
本案中,周某于2003年经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定免除了与某煤矿的劳作联系,并由某煤矿限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周某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2606.25元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12.50元、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6255元等费用合计18505.88元。两边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胶葛就此了断。后周某仅以2012年9月17日重庆市北碚区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碚劳鉴(初)字[2012]601号判定定论告诉书再次来法院建议前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应驳回周某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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