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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遗嘱是无效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07:48
遗言的无效,是指遗言因违背法令的规则而不能发作法令效力。遗言的无效主要有如下几种状况:
1.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无效。由于民事行为才能的短缺,导致其没有遗言才能。遗言人是否归于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应当以建立遗言之时为准。
2.受钳制、受诈骗而缔结的遗言无效。由于遗言是遗言人逝世后才收效的,于遗言人逝世后自己并不能吊销该有瑕疵的遗言,所以,受钳制、受诈骗的遗言应当是无效的。
3.假造的遗言及署理建立的遗言无效。假造的遗言,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建立的但底子不是被继承人意思表明的遗言。假造的遗言并非遗言人的意思表明,应当无效。别的,建立遗言是不能署理的,所以,署理建立的遗言也无效。此种的署理不是代书要严厉的进行差异。
4.被篡改的遗言内容无效。被篡改的遗言,是指遗言的内容被遗言人以外的其别人作了更改的遗言,如对遗言的修正、删省、弥补等。遗言被篡改时,其被篡改的部分无效,而未被篡改的部分依然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依然有用。
5.遗言中处置不归于遗言人自己产业的部分内容无效。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该部分内容应确定为无效。由于遗言人无权处置归于国家团体或别人一切的产业。
6.遗言没有对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比例的,对应当保存的必要比例的处置无效。这便是所衣的“必留份”准则。所谓必要的遗产比例,是指确保这部分继承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遗产比例。是否归于“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以被继承人逝世时为准来确定。别的,于被继承人逝世时现已受孕的胎儿,遗言人也应当为其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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