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工商市字[2014]144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2:05
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买卖渠道合同格局条款标准指引》的布告
【发布单位】 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市字[2014]144号
【发布日期】2014-07-30
【收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为标准网络买卖渠道合同格局条款,引导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依法实行合同职责,维护顾客和运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展开,工商总局拟定了《网络买卖渠道合同格局条款标准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布告。
工商总局
2014年7月30日
网络买卖渠道合同格局条款标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网络买卖渠道合同格局条款,维护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网络买卖办理办法》等法令、法规和规章,拟定本标准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的网络买卖渠道的运营者经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数据电文为载体,选用格局条款与渠道内运营者或许顾客(以下称“合同相对人”)缔结合同的,适用本标准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买卖渠道合同格局条款是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为了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缔结合一起未与合同相对人洽谈的以下相关协议、规矩或许条款:
(一)用户注册协议;
(二)商家入驻协议;
(三)渠道买卖规矩;
(四)信息发表与审阅准则;
(五)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搜集、维护准则;
(六)顾客权益维护准则;
(七)广告发布审阅准则;
(八)买卖安全保证与数据备份准则;
(九)争议处理机制;
(十)其他合同格局条款。
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以告示、告诉、声明、须知、阐明、凭据、单据等方法明确规则渠道内运营者和顾客详细权力职责,契合前款规则的,依法视为合同格局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运用合同格局条款危害顾客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第五条鼓舞支撑网络买卖职业安排对本职业界合同格局条款的拟定和运用进行标准,加强职业自律,促进职业标准展开。
第二章 合同格局条款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在运营活动中运用合同格局条款的,应当契合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依照公正、揭露和诚实信用的准则确认两边的权力与职责。
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修正合同格局条款的,应当遵从揭露、接连、合理的准则,修正内容应当至少提早七日予以公示并告诉合同相对人。
第七条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显着方位展现合同格局条款或许其电子链接,并从技术上保证渠道内运营者或许顾客能够便当、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八条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恰当方位公示以下信息或许其电子链接:
(一)营业执照以及相关答应证;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答应或许存案信息;
(三)运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络信息;
(四)法令、法规规则其他应发表的信息。
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应保证所发表的内容明晰、实在、全面、可被辨认和易于获取。
第九条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运用合同格局条款的,应当选用显着方法提请合同相对人留意与其有严重利害关系、对其权力或许形成影响的价款或许费用、实行期限和方法、安全留意事项和危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职责等内容。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应当依照合同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局条款作出阐明。鼓舞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采纳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办理办法保证渠道内运营者实行提示和阐明职责。
前款所述显着方法是指,选用足以引起合同相对人留意的方法,包括:合理运用足以引起留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不得以技术手段对合同格局条款设置不方便链接或许躲藏格局条款内容,不得仅以提示进一步阅览的方法实行提示职责。
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违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阐明职责的规则,导致对方没有留意革除或许约束职责的条款,合同相对人依法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吊销该合同格局条款的恳求。
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运用的合同格局条款,归于《顾客权益维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景象的,其内容无效。
第十条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不得在合同格局条款中革除或许减轻自己的下列职责:
(一)形成顾客人身危害的职责;
(二)因成心或许严重过失形成顾客财产损失的职责;
(三)对渠道内运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依法应当承当的连带职责;
(四)对搜集的顾客个人信息和运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职责;
(五)依法应当承当的违约职责和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运用合同格局条款加剧渠道内运营者或许顾客职责的行为:
(一)使顾客承当违约金或许危害赔偿显着超越法定数额或许合理数额;
(二)使渠道内运营者或许顾客承当依法应由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承当的职责;
(三)合同附停止期限的,私行延伸渠道内运营者或许顾客实行合同的期限;
(四)使渠道内运营者或许顾客承当在不确认期限内实行合同的职责;
(五)违法加剧渠道内运营者或顾客其他职责的行为。
第十二条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不得在合同格局条款中扫除或许约束渠道内运营者或许顾客的下列权力:
(一)依法改变、吊销或许解除合同的权力;
(二)依法间断实行或许停止实行合同的权力;
(三)依法恳求持续实行、采纳补救办法、付出违约金或许危害赔偿的权力;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裁定或许其他救助途径的权力;
(五)恳求解说格局条款的权力;
(六)渠道内运营者或顾客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第十三条 对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供给的合同格局条款内容了解发作争议的,应当依照一般了解予以解说;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说的,应当作出不利于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的解说。格局条款与非格局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选用非格局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局条款的实行与救助
第十四条网络买卖渠道合同格局条款能够包括当事各方约好的争议处理处理方法。关于小额和简略的消费争议,鼓舞当事各方选用网络消费争议处理机制快速处理。
第十五条支撑顾客协会、网络买卖职业协会或许其他顾客安排经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点评等方法搜集顾客对网络买卖渠道合同格局条款的定见,发现合同格局条款违背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能够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
以为网络买卖渠道合同格局条款危害顾客权益或许存在违法景象的,能够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和告发。
第十六条顾客因网络买卖渠道合同格局条款与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发作胶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顾客协会或许其他顾客安排能够依法支撑顾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鼓舞、引导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选用网络买卖合同演示文本,或许参照合同演示文本拟定合同格局条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标准指引所称网络买卖渠道是指第三方买卖渠道,即在网络产品买卖活动中为买卖两边或许多方供给网页空间、虚拟运营场所、买卖规矩、买卖促成、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买卖两边或许多方独立展开买卖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十九条网络产品运营者,经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数据电文为载体,选用格局条款与顾客缔结合同的,参照适用本标准指引。
第二十条本指引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将依据网络经济展开状况,当令发布相关范畴合同格局条款标准指引。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市字[2014]144号
【发布日期】2014-07-30
【收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为标准网络买卖渠道合同格局条款,引导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依法实行合同职责,维护顾客和运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展开,工商总局拟定了《网络买卖渠道合同格局条款标准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布告。
工商总局
2014年7月30日
网络买卖渠道合同格局条款标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网络买卖渠道合同格局条款,维护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网络买卖办理办法》等法令、法规和规章,拟定本标准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的网络买卖渠道的运营者经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数据电文为载体,选用格局条款与渠道内运营者或许顾客(以下称“合同相对人”)缔结合同的,适用本标准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买卖渠道合同格局条款是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为了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缔结合一起未与合同相对人洽谈的以下相关协议、规矩或许条款:
(一)用户注册协议;
(二)商家入驻协议;
(三)渠道买卖规矩;
(四)信息发表与审阅准则;
(五)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搜集、维护准则;
(六)顾客权益维护准则;
(七)广告发布审阅准则;
(八)买卖安全保证与数据备份准则;
(九)争议处理机制;
(十)其他合同格局条款。
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以告示、告诉、声明、须知、阐明、凭据、单据等方法明确规则渠道内运营者和顾客详细权力职责,契合前款规则的,依法视为合同格局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运用合同格局条款危害顾客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第五条鼓舞支撑网络买卖职业安排对本职业界合同格局条款的拟定和运用进行标准,加强职业自律,促进职业标准展开。
第二章 合同格局条款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在运营活动中运用合同格局条款的,应当契合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依照公正、揭露和诚实信用的准则确认两边的权力与职责。
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修正合同格局条款的,应当遵从揭露、接连、合理的准则,修正内容应当至少提早七日予以公示并告诉合同相对人。
第七条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显着方位展现合同格局条款或许其电子链接,并从技术上保证渠道内运营者或许顾客能够便当、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八条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恰当方位公示以下信息或许其电子链接:
(一)营业执照以及相关答应证;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答应或许存案信息;
(三)运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络信息;
(四)法令、法规规则其他应发表的信息。
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应保证所发表的内容明晰、实在、全面、可被辨认和易于获取。
第九条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运用合同格局条款的,应当选用显着方法提请合同相对人留意与其有严重利害关系、对其权力或许形成影响的价款或许费用、实行期限和方法、安全留意事项和危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职责等内容。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应当依照合同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局条款作出阐明。鼓舞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采纳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办理办法保证渠道内运营者实行提示和阐明职责。
前款所述显着方法是指,选用足以引起合同相对人留意的方法,包括:合理运用足以引起留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不得以技术手段对合同格局条款设置不方便链接或许躲藏格局条款内容,不得仅以提示进一步阅览的方法实行提示职责。
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违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阐明职责的规则,导致对方没有留意革除或许约束职责的条款,合同相对人依法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吊销该合同格局条款的恳求。
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运用的合同格局条款,归于《顾客权益维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景象的,其内容无效。
第十条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不得在合同格局条款中革除或许减轻自己的下列职责:
(一)形成顾客人身危害的职责;
(二)因成心或许严重过失形成顾客财产损失的职责;
(三)对渠道内运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依法应当承当的连带职责;
(四)对搜集的顾客个人信息和运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职责;
(五)依法应当承当的违约职责和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运用合同格局条款加剧渠道内运营者或许顾客职责的行为:
(一)使顾客承当违约金或许危害赔偿显着超越法定数额或许合理数额;
(二)使渠道内运营者或许顾客承当依法应由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承当的职责;
(三)合同附停止期限的,私行延伸渠道内运营者或许顾客实行合同的期限;
(四)使渠道内运营者或许顾客承当在不确认期限内实行合同的职责;
(五)违法加剧渠道内运营者或顾客其他职责的行为。
第十二条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不得在合同格局条款中扫除或许约束渠道内运营者或许顾客的下列权力:
(一)依法改变、吊销或许解除合同的权力;
(二)依法间断实行或许停止实行合同的权力;
(三)依法恳求持续实行、采纳补救办法、付出违约金或许危害赔偿的权力;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裁定或许其他救助途径的权力;
(五)恳求解说格局条款的权力;
(六)渠道内运营者或顾客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第十三条 对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供给的合同格局条款内容了解发作争议的,应当依照一般了解予以解说;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说的,应当作出不利于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的解说。格局条款与非格局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选用非格局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局条款的实行与救助
第十四条网络买卖渠道合同格局条款能够包括当事各方约好的争议处理处理方法。关于小额和简略的消费争议,鼓舞当事各方选用网络消费争议处理机制快速处理。
第十五条支撑顾客协会、网络买卖职业协会或许其他顾客安排经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点评等方法搜集顾客对网络买卖渠道合同格局条款的定见,发现合同格局条款违背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能够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
以为网络买卖渠道合同格局条款危害顾客权益或许存在违法景象的,能够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和告发。
第十六条顾客因网络买卖渠道合同格局条款与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发作胶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顾客协会或许其他顾客安排能够依法支撑顾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鼓舞、引导网络买卖渠道运营者选用网络买卖合同演示文本,或许参照合同演示文本拟定合同格局条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标准指引所称网络买卖渠道是指第三方买卖渠道,即在网络产品买卖活动中为买卖两边或许多方供给网页空间、虚拟运营场所、买卖规矩、买卖促成、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买卖两边或许多方独立展开买卖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十九条网络产品运营者,经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数据电文为载体,选用格局条款与顾客缔结合同的,参照适用本标准指引。
第二十条本指引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将依据网络经济展开状况,当令发布相关范畴合同格局条款标准指引。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