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的司法弊端和诉讼机制重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5:29
发问:
你好,请问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的司法坏处和诉讼机制重构是怎样的呢?
昆明律师回答:
当时,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越来越多,因小事闹对立、酒后打架和群殴事情屡次发作,尤其是在乡村,打架斗殴现象还时有发作,往往形成被害人轻伤乃至重伤。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的处理存在诸多对立之处。本文试剖析其司法坏处并对树立有用、快捷的诉讼机制提出自己的观念,以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同仁的重视和考虑。
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的立法对立和司法不方便
(一)相同的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因自诉、公诉的不同,导致两种天壤之别的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刑诉法解说)榜首条规则,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子的规模,其间包含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根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包含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榜首款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能够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也能够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当事人在被打伤后,伤情尚没有确认,是诉诸公权力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统辖仍是自行处理(比方能够通过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等进行调停),被害人享有挑选权。被害人挑选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医判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公安机关应当并且有必要立案受理。公安机关没能及时受理的,法令赋予被害人能够提起刑事自诉作为救助途径。
立法如此规则,其初衷在于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注册多个途径,避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用的维护,当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办时,被害人还能够自己提起刑事自诉。
正是由于刑事自诉案子有其独有的不同于公诉案子的一系列特色,在司法实践中呈现了当事人通过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寻求救助时或许导致两种不同的成果。刑诉法榜首百七十二条规则,人民法院对自诉案子,能够进行调停;自诉人在宣告判定前,能够同被告人自行宽和或许撤回自诉。可见,自诉案子中自诉人能够自愿撤回刑事指控,法院通过检查不违背法令规则,一般应予支撑。
而在公诉案子中被害人即便在庭下与被告人或许被告人的亲属达到互谅互让宽和协议,被害人却没有权力去撤回刑事指控,即便被告人补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到法院为被告人“说情”,对被告人来说最好成果也便是判个缓刑。二者的不同还表现在,是否适用反诉的不同。刑诉法榜首百七十三条还规则,自诉案子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则。反诉的规则相同不适用于公诉案子中。
清楚明了,相同都是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却因自诉、公诉程序的不同导致两种不同的成果。刑事自诉案子大部分在法院的调停下以自诉人撤回刑事指控、被告人补偿自诉人经济损失而结案;公诉案子在法院受理后除公诉机关有权撤诉外,其他个人、安排无权撤回刑事指控,有必要判处被告人必定的惩罚。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的被告人不论是自诉仍是公诉,被告人都构成违法。相同是构成违法,为什么自诉能够由自诉人撤诉、不判处被告人惩罚,而公诉就有必要判处被告人的惩罚?这种法令成果的不一致有失法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不一致时有闪现,有的故意损伤轻伤案子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判处被告人必定的惩罚;有的故意损伤轻伤案子自诉人提起自诉,大部分案子自诉人在法院的调停下撤诉,不判处被告人惩罚。而什么样的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自诉,什么样的案子公诉,并没有一个确认的边界,现实上是这类案子既能够自诉,也能够公诉,司法实践中经常呈现被害人一开始寻求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未果后才“无法”走自诉程序,而有些相似案子却走了公诉程序,这样就呈现了相同的案子由于自诉和公诉的不同而导致终究处理成果的不一致。
(二)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能够公诉,也能够自诉,致使这类案子呈现推诿、两不论现象。
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经常呈现谁也不论的为难地步,由于这类案子既能够由公安机关侦办、检察机关公诉,也能够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在实践中,往往呈现这样的状况:被害人在被人打伤后,最早陈述公安机关(最多的时分是当地的派出所),通过判定后构成轻伤,便奉告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依照法令规则,公安机关现已立案的案子构成违法的应当立案侦办,而不应当奉告被害人向法院申述。关于公安机关现已立案的案子,法院一般不会再受理,奉告被害人再到公安机关去寻求处理。
如此一来,公安机关奉告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奉告到当事人公安机关寻求处理,一朝一夕,没有一个机关受理,致使被害人堕入两难的地步,不知道该找哪个部分才干处理自己的问题,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三)当事人提起自诉,往往由于供给的根据不足问题,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用的维护。
自诉案子要求自诉人具有最少的刑事诉讼知识,对自诉人举证才能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刑诉法解说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了自诉案子的受理条件,其间第(四)项就规则,自诉案子有必要有清晰的被告人、详细的诉讼恳求和能证明被告人违法的根据。让被害人供给能够证明被告人违法的根据,对被害人来说比较困难,即便是有傍观证人的案子,被害人也很难搜集到满足的根据,况且有许多案子都只需被害人和加害人在场。没有满足的根据,法院无法立案受理,落到“有冤无处伸”的地步。
中国人自古就有“恶诉”的思维,以为“打官司”是“地皮无赖”之所为,一向影响到现在的人们,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对簿公堂”。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一般在发案之初,根据的搜集还比较简单,但被害人一般是先寻求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调停,甘愿排难解纷,不乐意诉诸司法程序处理。只需在调停无效,达不成协议时才寻求提起刑事自诉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此刻,一般加害方有了防范,难以搜集到有用的根据。即便有现场目睹证人,证人作证难是当时遍及的现状,证人一般不会为自诉人出具证言,更不用说亲身出庭作证了。许多轻伤案子,公安机关没有立案,被害人又没有的确的根据证明违法现实,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用的维护。即便是搜集根据比较简单的案子,囿于自诉人的法令知识所限,所供给的根据不用定契合自诉案子的要求,使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的维护。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子自诉人觉得自己挨了打,受了伤,到法院寻求处理,没有根据便只得忍辱负重。有些被害人还不了解,建议由法院去搜集根据。殊不知,刑诉法规则有能证明案子现实的根据是刑事自诉案子立案的条件之一。没有根据,法院无法立案,谈何自动搜集根据?再说,法院在自诉案子中并无证明职责,举证的职责在自诉人一方。
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诉讼机制的重构
重构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诉讼机制,改动现在两种程序都能够诉诸、两种程序有时分都不能维护被害人权益的现状,最基本的准则便是最大极限地维护弱势群体,惩治损伤行为,维护受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一切的故意损伤轻伤案子均由公安机关立案统辖。
重构诉讼机制,有两种计划。其一,公安机关不再立案统辖,由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被害人在被打伤后,就要时刻留心根据的固定和保存,以备基层安排或中间人调停不成,打官司之需。另一种计划是这类案子由公安机关受理,走公诉程序。权衡这两种计划,能够说二者各有利弊,前者,能够省去公安机关的费事,抽出时刻和精力专注侦破其他刑事案子;后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去了当事人搜取根据之累,并且也不用为找证人作证伤透脑筋。
笔者以为,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走公诉程序,便当了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有利于实在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避免了各机关之间相互推脱职责。现阶段,公民自身的法令知识有限,没有满足的才能去完结有用根据的搜集,并且受证人出庭作证难等一系列问题困扰,捆绑着当事人的索证问题。有些根据当事人个人或许无法搜集,但侦办机关查询取证时证人或许活跃合作,相对来说他们取证要简单得多。有的证人乃至揭露表明:只需公安司法机关来查询取证,乐意供给书面证言。
所以,依托被害人的才能去搜集根据打刑事自诉官司,往往难以实现预期的诉讼意图。即便是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署理人的自诉案子,也很难搜集到充沛的根据,难以达到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的意图,究竟诉讼署理人是为维护自诉人的利益而署理的,有些证人不乐意在律师查询时出具证言。当然这类案子发案比较多,公安机关因此而支付的工作量比以往多不少,但相关于被害人由于搜集不到证明违法现实的根据而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维护来说,公安司法机关在统辖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的费事,显得无关宏旨。
(二)被害人享有恳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分的权力,但不享有撤回控诉的权力。
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走公诉程序,被害人是案子的当事人,其诉讼权力与自诉案子中自诉人的诉讼权力不同。被害人没有撤回刑事部分指控的权力。只需行使控诉功能的检察院,能够撤回申述。考虑到有些案子或许两边原先联系一向不错,一时冲动或误解发作胶葛,为了给被告人一次痛改前非、弥补的时机,在被告人获得被害人体谅的状况下,被害人能够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分的书面定见,作为法院对被告人进行量刑的参阅根据,也有利于消除两边的对立,促进两边破镜重圆。
上述重构的诉讼机制,兼具准则性和灵活性。既确保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有用的维护,一起关于活跃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能认识到自己过错并获得被害人体谅的被告人又答应被害人向法庭恳求对其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更有利于被害人、被告人两边平缓对立,化解胶葛。
你好,请问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的司法坏处和诉讼机制重构是怎样的呢?
昆明律师回答:
当时,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越来越多,因小事闹对立、酒后打架和群殴事情屡次发作,尤其是在乡村,打架斗殴现象还时有发作,往往形成被害人轻伤乃至重伤。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的处理存在诸多对立之处。本文试剖析其司法坏处并对树立有用、快捷的诉讼机制提出自己的观念,以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同仁的重视和考虑。
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的立法对立和司法不方便
(一)相同的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因自诉、公诉的不同,导致两种天壤之别的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刑诉法解说)榜首条规则,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子的规模,其间包含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根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包含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榜首款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能够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也能够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当事人在被打伤后,伤情尚没有确认,是诉诸公权力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统辖仍是自行处理(比方能够通过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等进行调停),被害人享有挑选权。被害人挑选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医判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公安机关应当并且有必要立案受理。公安机关没能及时受理的,法令赋予被害人能够提起刑事自诉作为救助途径。
立法如此规则,其初衷在于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注册多个途径,避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用的维护,当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办时,被害人还能够自己提起刑事自诉。
正是由于刑事自诉案子有其独有的不同于公诉案子的一系列特色,在司法实践中呈现了当事人通过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寻求救助时或许导致两种不同的成果。刑诉法榜首百七十二条规则,人民法院对自诉案子,能够进行调停;自诉人在宣告判定前,能够同被告人自行宽和或许撤回自诉。可见,自诉案子中自诉人能够自愿撤回刑事指控,法院通过检查不违背法令规则,一般应予支撑。
而在公诉案子中被害人即便在庭下与被告人或许被告人的亲属达到互谅互让宽和协议,被害人却没有权力去撤回刑事指控,即便被告人补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到法院为被告人“说情”,对被告人来说最好成果也便是判个缓刑。二者的不同还表现在,是否适用反诉的不同。刑诉法榜首百七十三条还规则,自诉案子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则。反诉的规则相同不适用于公诉案子中。
清楚明了,相同都是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却因自诉、公诉程序的不同导致两种不同的成果。刑事自诉案子大部分在法院的调停下以自诉人撤回刑事指控、被告人补偿自诉人经济损失而结案;公诉案子在法院受理后除公诉机关有权撤诉外,其他个人、安排无权撤回刑事指控,有必要判处被告人必定的惩罚。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的被告人不论是自诉仍是公诉,被告人都构成违法。相同是构成违法,为什么自诉能够由自诉人撤诉、不判处被告人惩罚,而公诉就有必要判处被告人的惩罚?这种法令成果的不一致有失法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不一致时有闪现,有的故意损伤轻伤案子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判处被告人必定的惩罚;有的故意损伤轻伤案子自诉人提起自诉,大部分案子自诉人在法院的调停下撤诉,不判处被告人惩罚。而什么样的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自诉,什么样的案子公诉,并没有一个确认的边界,现实上是这类案子既能够自诉,也能够公诉,司法实践中经常呈现被害人一开始寻求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未果后才“无法”走自诉程序,而有些相似案子却走了公诉程序,这样就呈现了相同的案子由于自诉和公诉的不同而导致终究处理成果的不一致。
(二)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能够公诉,也能够自诉,致使这类案子呈现推诿、两不论现象。
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经常呈现谁也不论的为难地步,由于这类案子既能够由公安机关侦办、检察机关公诉,也能够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在实践中,往往呈现这样的状况:被害人在被人打伤后,最早陈述公安机关(最多的时分是当地的派出所),通过判定后构成轻伤,便奉告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依照法令规则,公安机关现已立案的案子构成违法的应当立案侦办,而不应当奉告被害人向法院申述。关于公安机关现已立案的案子,法院一般不会再受理,奉告被害人再到公安机关去寻求处理。
如此一来,公安机关奉告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奉告到当事人公安机关寻求处理,一朝一夕,没有一个机关受理,致使被害人堕入两难的地步,不知道该找哪个部分才干处理自己的问题,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三)当事人提起自诉,往往由于供给的根据不足问题,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用的维护。
自诉案子要求自诉人具有最少的刑事诉讼知识,对自诉人举证才能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刑诉法解说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了自诉案子的受理条件,其间第(四)项就规则,自诉案子有必要有清晰的被告人、详细的诉讼恳求和能证明被告人违法的根据。让被害人供给能够证明被告人违法的根据,对被害人来说比较困难,即便是有傍观证人的案子,被害人也很难搜集到满足的根据,况且有许多案子都只需被害人和加害人在场。没有满足的根据,法院无法立案受理,落到“有冤无处伸”的地步。
中国人自古就有“恶诉”的思维,以为“打官司”是“地皮无赖”之所为,一向影响到现在的人们,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对簿公堂”。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一般在发案之初,根据的搜集还比较简单,但被害人一般是先寻求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调停,甘愿排难解纷,不乐意诉诸司法程序处理。只需在调停无效,达不成协议时才寻求提起刑事自诉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此刻,一般加害方有了防范,难以搜集到有用的根据。即便有现场目睹证人,证人作证难是当时遍及的现状,证人一般不会为自诉人出具证言,更不用说亲身出庭作证了。许多轻伤案子,公安机关没有立案,被害人又没有的确的根据证明违法现实,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用的维护。即便是搜集根据比较简单的案子,囿于自诉人的法令知识所限,所供给的根据不用定契合自诉案子的要求,使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的维护。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子自诉人觉得自己挨了打,受了伤,到法院寻求处理,没有根据便只得忍辱负重。有些被害人还不了解,建议由法院去搜集根据。殊不知,刑诉法规则有能证明案子现实的根据是刑事自诉案子立案的条件之一。没有根据,法院无法立案,谈何自动搜集根据?再说,法院在自诉案子中并无证明职责,举证的职责在自诉人一方。
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诉讼机制的重构
重构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诉讼机制,改动现在两种程序都能够诉诸、两种程序有时分都不能维护被害人权益的现状,最基本的准则便是最大极限地维护弱势群体,惩治损伤行为,维护受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一切的故意损伤轻伤案子均由公安机关立案统辖。
重构诉讼机制,有两种计划。其一,公安机关不再立案统辖,由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被害人在被打伤后,就要时刻留心根据的固定和保存,以备基层安排或中间人调停不成,打官司之需。另一种计划是这类案子由公安机关受理,走公诉程序。权衡这两种计划,能够说二者各有利弊,前者,能够省去公安机关的费事,抽出时刻和精力专注侦破其他刑事案子;后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去了当事人搜取根据之累,并且也不用为找证人作证伤透脑筋。
笔者以为,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走公诉程序,便当了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有利于实在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避免了各机关之间相互推脱职责。现阶段,公民自身的法令知识有限,没有满足的才能去完结有用根据的搜集,并且受证人出庭作证难等一系列问题困扰,捆绑着当事人的索证问题。有些根据当事人个人或许无法搜集,但侦办机关查询取证时证人或许活跃合作,相对来说他们取证要简单得多。有的证人乃至揭露表明:只需公安司法机关来查询取证,乐意供给书面证言。
所以,依托被害人的才能去搜集根据打刑事自诉官司,往往难以实现预期的诉讼意图。即便是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署理人的自诉案子,也很难搜集到充沛的根据,难以达到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的意图,究竟诉讼署理人是为维护自诉人的利益而署理的,有些证人不乐意在律师查询时出具证言。当然这类案子发案比较多,公安机关因此而支付的工作量比以往多不少,但相关于被害人由于搜集不到证明违法现实的根据而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维护来说,公安司法机关在统辖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的费事,显得无关宏旨。
(二)被害人享有恳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分的权力,但不享有撤回控诉的权力。
故意损伤致人轻伤案子走公诉程序,被害人是案子的当事人,其诉讼权力与自诉案子中自诉人的诉讼权力不同。被害人没有撤回刑事部分指控的权力。只需行使控诉功能的检察院,能够撤回申述。考虑到有些案子或许两边原先联系一向不错,一时冲动或误解发作胶葛,为了给被告人一次痛改前非、弥补的时机,在被告人获得被害人体谅的状况下,被害人能够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分的书面定见,作为法院对被告人进行量刑的参阅根据,也有利于消除两边的对立,促进两边破镜重圆。
上述重构的诉讼机制,兼具准则性和灵活性。既确保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有用的维护,一起关于活跃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能认识到自己过错并获得被害人体谅的被告人又答应被害人向法庭恳求对其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更有利于被害人、被告人两边平缓对立,化解胶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