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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20:54
当中方合营者经过股权转让将其股权悉数转让给另一方即外方出资者时,合资公司便变成了外商独资企业。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依据《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第5条,“除非外方出资者向我国出资者转让其悉数股权,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不得导致外方出资者的出资份额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该条虽然是对外商出资企业中的外方出资者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则,但却明显地包括另一层意义,即答应外方出资者向我国出资者转让其悉数股权,这样或许导致一人公司的呈现。
因而股权转让的成果很或许导致以下三类一人公司的呈现:一人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新《公司法》规则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依据《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第4条,“按照《外商出资工业辅导目录》,不答应外独资经营的工业,股权改变不得导致外国出资者持有企业的悉数股权;因股权改变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则的建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产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业,股权改变不得导致外国出资者或非我国国有企业控股或主导地位。”可见,只要不违背国家方针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股权转让能够导致外资持有企业的悉数股权。依据我国《外资企业法》和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一人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是被答应建立的。
(2)当合资公司变为国有独资公司时,应当契合《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则。
(3)原《公司法》对除上述两种一人公司之外的一人公司采取了否定的情绪,可是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则答应建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新《公司法》第58条的规则,“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要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许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法等作了特别规则。当合资公司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契合新《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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