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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0:19
行政诉讼案子能够顺便民事诉讼吗?
[案情]
原告:蒋某
被告:某县某行政机关
案由:实行发放特别慰问金法定责任。
原告蒋某诉称,自1993年年末以来,自己就与被告单位的员工朱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至1999年朱某因公献身,二人现已构成现实婚姻联系,是朱某的爱人。依据《因公献身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办理暂行规则》的规则,原告蒋某能够以朱某爱人的身份享用被告应当向原告蒋某发放的朱某因公献身后的特别慰问金,而被告至今未实行该法定责任。
被告辩称,自己现已依据相关规则向朱某的爸爸妈妈和儿子发放了自2004年以来的特别慰问金,而原告蒋某未向被告供给其与朱某生前系合法夫妻联系的证明,且被告无权承认原告蒋某与朱某是否构成现实婚姻联系,被告现已实行了自己的法定责任。
第三人朱某的爸爸妈妈和儿子述称,原告蒋某与朱某未构成现实婚姻联系,原告蒋某不能享有秉承特别慰问金的权力。
[不合]
近来,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行政诉讼案子。从以上案情介绍可看出,原告蒋某与朱某生前是否构成现实婚姻联系是本案的焦点地点;若构成现实婚姻联系,则应检查被诉行政机关是否实行了发放特别慰问金的法定责任,其实行行为是否合法;若不构成现实婚姻联系则被诉行政机关现已实行了发放特别慰问金的法定责任,不存在不作为行为。本案作为行政诉讼能否承认朱某与原告蒋某的现实婚姻联系,即成为了本案一大难点地点。
有一种观念以为,行政诉讼检查的是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参加诉讼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办理相对人,不触及相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所以详细到该案,只能检查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对原告蒋某与朱某的身份联系进行承认。故行政审判在法无清晰规则的情况下是不触及对由民事审判处理的承认之诉的处理。
另一种观念以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子的一起,能够顺便审理与行政案子相关联的民事案子,并作出裁判。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现行法令没有对此有清晰的规则,但《刑事诉讼法》中现已清晰规则了顺便民事诉讼准则。已然与民事诉讼差异较大的刑事诉讼能够“顺便”,那么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如此的挨近,就更应该能够“顺便”了。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笔者以为,行政顺便民事诉讼准则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省诉讼本钱;能够进步审判功率,节省人力、物力和时刻,是顺应时代开展的趋势。详细到本案,不但要全面检查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应对原告蒋某与朱某的身份联系进行承认。早年面的案情介绍能够看出,假如不能够顺便民事,则有两种或许:
一、间断行政诉讼,奉告提起民事诉讼对蒋某与朱某的身份联系进行承认后,才康复行政诉讼案子的审理。即只要对蒋某与朱某的身份联系进行承认后才干持续检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若以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是适格主体判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则原告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证明自己是行政诉讼中的适格主体,即需求证明自己与朱某是爱人联系,那么原告蒋某仍有必要再提起一个民事承认之诉,承认蒋某和朱某是现实婚姻联系。但是两种或许则均不或许,由于涉案中的朱某现已献身,没有清晰的被告,民事诉讼则无法申述。所以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现行法令没有对此有清晰的规则,人民法院也只能回归到行政顺便民事诉讼中来,才干真实做到“案结事了”,才干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有用的节省诉讼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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