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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原因不签合同,是否可以要求二倍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5:3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担任人,前不久公司人事专员李某提出辞去职务请求,并要求公司方面付出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差额。对此,张先生很惊讶,李某的本职工作便是担任公司的人事业务,包含与职工签定劳作合同。张先生以为李某与公司未签定劳作合同,是因为他个人原因成心要求补偿。关于张先生的质疑,李某含糊其辞,仅仅表明要申述到法院。
就此事,张先生咨询律师,假如确定是李某个人原因不签合同,那李某的说法能得到支撑吗?
回答:《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本案中,李某在公司的岗位职责就包含与公司职工签定劳作合同,李某应该知道自己未与公司签定劳作合同,假如他不能提交依据证明其向公司提出签定劳作合同遭到公司回绝的依据,则应承当举证不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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