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国有独资企业法对国有独资企业的限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3:44
咱们知道,国有独资企业,不同于其他一般公司,由国家出资,国家承当职责,由于国家触及到纳税人的产业,所以国有独资企业有特别的约束。那么,国有独资企业法对国有独资企业的约束有哪些?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介绍详细内容。
国有独资企业法对国有独资企业的约束
当时,我国并无拟定国有独资企业法,关于国有独资企业的约束,在《公司法》等法令上有触及,详细内容有:
1.股东权方面: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财物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财物监督管理机构能够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议公司的严重事项,但公司的兼并、分立、闭幕、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财物监督管理机构决议;其间,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国务院的规则确认)兼并、分立、闭幕、请求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财物监督管理机构审阅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赞同。
2.拟定规章方面:
国有独资公司规章由国有财物监督管理机构拟定,或许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财物监督管理机构赞同。
3.董事会及监事会的组成:
(1)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财物监督管理机构派遣;可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能够设副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越三年。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财物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监督会的组成: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间职工代表的份额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详细份额由公司规章规则。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财物监督管理机构派遣;可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财物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高管的约束:
(1)司理:国有独资公司设司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许解聘。经国有财物监督管理机构赞同,董事会成员能够兼任司理。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财物监督管理机构赞同,不得在其他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许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