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23: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出售自产货品并一起供给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3号)中,就交税人出售自产货品一起供给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进行了清晰,该布告清晰的内容如下:
(1)交税人出售自产货品一起供给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则,别离核算其货品的出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依据其货品的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依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核算交纳营业税。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别离核定其货品的出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2)交税人出售自产货品一起供给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供给其组织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交税人归于从事货品出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依据交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布告有关规则核算征收营业税。
特别注意:关于上述布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交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上述布告规则履行。
(1)交税人出售自产货品一起供给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则,别离核算其货品的出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依据其货品的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依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核算交纳营业税。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别离核定其货品的出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2)交税人出售自产货品一起供给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供给其组织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交税人归于从事货品出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依据交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布告有关规则核算征收营业税。
特别注意:关于上述布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交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上述布告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