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8:4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务厅(局):
依据财务部和国家土地办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征收办理的告诉》(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则,咱们拟定了《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金财务财务办理和会计核算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金财务财务办理和会计核算暂行方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务财务办理和会计核算,依据财务部和国家土地办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征收办理的告诉》(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则,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财务财务办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依据政府土地出让方案,依法安排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开销,作好土地出让金出入核算,加强财务监督、查看,保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财物效益,促进经济的开展。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包含:
1.各级政府土地办理部分将土地运用权出让给土地运用者,按规则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悉数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买卖总额);
2.土地运用期满,土地运用者需求续期所交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经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有偿转让、租借、典当、作价入股和出资,按规则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财务财务办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务部分在银行建立的“土地出让金财务专户”。除财务部分外,其他部分不得建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第五条 在土地运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务专户”,不得在其他部分停留。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签定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六条 各地土地办理部分应依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事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务部分进行结算。
第七条 依据财务部财综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则,财务部分应依据土地办理部分填写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应按如下规模列支:
1.补偿性开销
指因征用土地而发作的各项费用。详细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拆迁建筑物收回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2.开发性开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