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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05:56

辽政办发〔2005〕8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暂行方法》的告诉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安排:
经省政府赞同,现将《辽宁省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证体系建造,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证准则,更好地保护被征地农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调和安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准则是指政府将乡村团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人养老、工作和医疗等问题,树立的社会保证准则。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揽权证家庭中年纪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赞同,土地悉数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人;
(二)经县(市、区)政府赞同“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人);
(三)因为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人。
不契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人,可采纳其他方法进行补偿和安顿。
第四条树立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准则的准则:坚持生计和开展相结合,公平缓功率相统一;保证水平与经济开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集资金;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人能承受;公平、揭露;量体裁衣和城乡顾全大局;城市规划区内、外区别对待;准则规划既要有别于乡镇员工社会保险,又要与乡镇员工社会保险相衔接。
第二章养老
第五条契合条件的被征地农人,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悉数归入养老保证规模,其他人员是否归入养老保证规模,需征得农人自己赞同。
第六条被征地农人参与养老保证,由被征地农人地点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团体经济安排乡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许2/3以上乡民代表赞同,由地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审阅后,报县(市、区)劳作保证部分核定。
第七条被征地农人的养老保证,实施资金由政府、团体和个人三方共担,以待遇规范确认缴费数额,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准则。
第八条被征地农人养老保证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人所需养老保证资金总额为基数,由团体和个人按照不高于70%的份额,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团体土地补偿收入,应优先用于交纳被征地农人养老保证资金。详细交纳份额和规范由各市政府确认。
第九条被征地农人养老保证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人所需养老保证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份额,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第十条参保人员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用养老保证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用养老保证待遇。
养老保证待遇先从个人专户资金付出,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账户资金付出。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享用的养老保证待遇,要高于当地乡镇居民的最低日子保证规范,并依据当地乡镇居民最低日子保证规范和物价水平恰当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逝世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付出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出国(境)久居的,停止养老保证联系,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付出给自己。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省(区、市)或省内其他市的,可依据自己志愿将养老保证联系留在原地,到达享用待遇条件后在原地收取养老保证金,也可依据自己志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自己。市内迁出、迁入人员养老保证联系留在原地,到达享用待遇条件后在原地收取养老保证金。
第十五条被征用土地前参与乡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人,依据自己志愿,能够持续保存乡村社会养老保险联系,也能够退保。被征用土地后(包含征地前)参与乡镇员工根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人养老保证联系持续保存,对到达退休年纪、契合享用乡镇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退出被征地农人养老保证,并将个人专户资金的本息返还给自己;对到达退休年纪、不契合享用乡镇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持续享用被征地农人养老保证待遇。
第三章工作
第十六条对有工作希望的被征地农人,归入乡镇工作服务体系,为其供给职业辅导、职业介绍等工作服务,安排参与工作前训练,增强工作才能。被征地农人自主创业的,应供给创业训练、开业辅导等服务。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人在乡镇工作的,按规则参与乡镇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并享用相应的待遇;在劳作年纪段内有工作希望且没有工作的,可享用赋闲人员促进工作的相关方针;未工作并契合当地居民最低日子保证条件的,归入当地最低日子保证规模。
第四章医疗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人仍保存乡村户口的,按新型乡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则享用有关医疗待遇;转为乡镇户口且在乡镇用人单位工作并清晰了劳作联系的,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一起参与根本医疗保险;在乡镇用人单位工作未清晰劳作联系以及灵敏工作的,按乡镇灵敏工作人员参与根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则参保并享用有关待遇;转为乡镇户口且享用乡镇低保待遇的,按有关低保目标救助规则予以救助;不契合享用乡镇低保待遇条件但因病形成家庭日子特别困难的,按有关应急(暂时)救助方针规则予以救助。
第五章调剂资金
第十九条政府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人所需养老保证资金总额10%的份额,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调剂资金。可通过社会捐助、国有资产变现部分收入等资金,补偿调剂资金。
第六章资金的运用和办理
第二十条被征地农人养老保证个人专户资金和统筹账户资金悉数用于付出被征地农人养老保证待遇。
第二十一条调剂资金用于补偿调整养老保证待遇规范和超越预期寿数给付的养老保证金形成的资金缺口,以及付出被征地农人的工作训练费。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人养老保证个人专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和调剂资金,由当地财政部分在征地时,依据劳作保证部分所属的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经办安排核定的数额,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分开设的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实施出入两条线,分账办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移用、截留和抢占。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除留足当期敷衍的社会保证金外,应悉数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答应的规模内保值增值。记账利率按实践收益率核算。
第二十五条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和被征地农人收取的养老保证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则,免征税费。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及保值增值状况,每年向被征地农人发布一次,承受社会和被征地农人的监督。
第七章责任分工
第二十七条市级政府担任本地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方法的拟定、安排推动和监督辅导工作。县(市、区)政府担任本地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的安排实施和社会保证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八条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方针的拟定和归纳办理;财政部分担任拟定征地调理资金办理方法和社会保证资金的办理监督;国土资源部分担任土地征用状况和参保人员状况的核准;农业部分担任供给承揽土地改变状况;民政部分担任供给最低日子保证规范调整状况。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经办安排担任被征地农人参与社会保证的申报、挂号及保费征缴、待遇审阅和给付、个人专户办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服务安排担任为被征地农人供给工作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征收、征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时,不能通过其他方法安顿的被征地农人,可参照本方法履行。
第三十条各市政府按照本方法,结合本地实践拟定详细实施方法。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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