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强制执行公证的管辖法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8:07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分要考虑统辖权的问题,要到有统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受理的。案子统辖权的相关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有规矩,那么强制实行公证的统辖法院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案情】
请求实行人:某电梯公司
被实行人:某电脑文娱公司
被实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某电梯公司(甲方)与某电脑文娱公司(乙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丙方)生意合同胶葛一案,三当事人于2012年8月12日缔结还款协议,约好:1.乙方于2012年8月18日还清甲方280万元债款本金;2.丙方赞同用自有的坐落成都市武侯区百花正街65号挂号一切的房产对乙方所欠甲方280元债款承当连带担保清偿职责;3.乙、丙两方如逾期未归还,甲方有权追收利息丢失;4.任何一方如有违约和争议,均由本协议签定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统辖实行;5.本协议经三方一起请求江津区公证机关公证收效,具有强制实行效能。2012年8月15日,重庆市江津区公证处对该还款协议出具公证书,赋予其强制实行效能。某电脑文娱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未能实行公证债务文书确认的责任,某电梯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公证处获得还款协议的实行证书,并于2012年8月30日向重庆市江津区法院请求实行。
【处理】
江津区法院以为,三当事人缔结的公证债务文书关于实行统辖的条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矩。江津区法院实行局在了解事情来龙去脉的基础上,引导某电梯公司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另行提起诉讼。2012年12月10日,请求实行人某电梯公司向江津区法院撤回实行请求。
【分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江津区法院对案子是否有统辖权?
统辖权是指法院对案子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或权限。统辖权是法院受理案子有必要具有的条件之一。统辖分级别统辖和地域统辖,本案不触及级别统辖,问题在于地域统辖。所谓地域统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或实行案子的分工和权限,它处理的是某一民事案子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统辖的问题。地域统辖除了法定,某些情况下也能够由当事人约好,但不能超出法令规矩的极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专章规矩了法院对案子的统辖权。第二章坐落总则篇,在整部法令中起统领效果,理论上讲,一切案子的统辖都不能违反该章的规矩。该章第二节规矩了地域统辖,但仔细阅读就会发现,这些规矩只针对审判案子,不针对实行案子。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均有“提起……诉讼”的字样,很明显是针对审判案子,第三十四条没有上述字样,但仍然只针对审判案子,理由是:1.已然地域统辖既有法定,又能够约好,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矩了审判案子的法定地域统辖,那么接着应该规矩审判案子的约好地域统辖。假如忽然把实行案子的统辖归入该条,会形成法令结构的紊乱,不符合立法技能。2.提起诉讼行为有必要要有直接的现实根据。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都指出了提起诉讼的直接现实根据,例如合同胶葛、收据胶葛、侵权行为、一起海损,第三十四条的直接现实根据是合同或许其他产业权益胶葛,但本案是公证债务文书实行案子,其直接现实根据是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而不是合同或其他产业权益胶葛自身。所以,《民事诉讼法》总则不能处理实行案子的统辖问题。
已然《民事诉讼法》总则不能处理这一问题,那么就应该看能否在实行程序编找到处理问题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矩:“发作法令效能的民事判决、裁决,以及刑事判决、裁决中的产业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许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实行的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实行。法令规矩由人民法院实行的其他法令文书,由被实行人住所地或许被实行的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实行。”该条专门规矩了实行案子的统辖权,是以特别法对一般法进行了弥补。 根据法令适用规矩,应适用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案的实行根据是公证债务文书。公证债务文书归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说的“法令规矩由人民法院实行的其他法令文书”,因为实行案子不存在约好统辖的问题,故公证债务文书只能由被实行人住所地或许被实行的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实行。而本案的被实行人住所地及其产业所在地均不在重庆市江津区,而在成都,所以当事人之间约好的实行统辖条款无效,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对此案无统辖权。
来历:江津法院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