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4:40
    案情    现年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员工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经爱情挂号成婚。二人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已成家另过)以养儿防老。1990年7月,蒋伦芳因承继爸爸妈妈遗产获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子一切权。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子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坐落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作还房安顿给了蒋伦芳。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向在外租房揭露同居日子。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承继所得的坐落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黄永彬、蒋伦芳配偶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言,将其所得住宅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宅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将总额6万元的产业赠与张学英一切。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言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黄永彬因病逝世。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揭露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告了黄永彬留下的遗言。张学英以蒋伦芳损害其产业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审判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病晚期立下书面遗言,将其产业赠与原告张学英,并经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公证,该遗言形式上是遗赠人黄永彬的实在意思表明,但在本质赠与产业的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抚恤金不是个人产业,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金,不属遗赠产业的规模;2、遗赠人黄永彬的住宅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产业,遗言人生前在法令的答应规模内,只能按照法令规则的方法处置其个人产业。遗言人黄永彬在立遗言时未经共有人蒋伦芳赞同,独自对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处理,其无权处置部分应属无效;3、坐落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宅一套,应为夫妻共同产业。蒋伦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该8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子交易时蒋伦芳承当的税费,实践售房款缺乏8万元。此外,在2001年新年,黄永彬、蒋伦芳配偶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在未查明现实的情况下,便对其遗言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妥,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法令》第22条:“公证组织对不实在、合法的行为、现实和文书,应作出回绝公证的决议”的规则。    《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则,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背者其行为无效。本案中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成婚多年的夫妻,应彼此搀扶、相互忠诚、相互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96年知道原告张学英后,长时间与其不合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永彬根据与原告张学英有不合法同居联系而立下的遗言,是一种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从另一个视点讲,本案被告蒋伦芳在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晚期住院直至逝世期间,一向对其护理照料,履行了夫妻搀扶的责任,遗赠人黄永彬却无视法令规则,违背社会公德,无视结发夫妻的忠诚与搀扶,将产业赠与其不合法同居的原告张学英,实践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合法的产业承继权,破坏了社会风气。    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背了法令的准则和精力,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据此,纳溪区法院按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则,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于2001年11月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现实后,以与一审法院相同的理由,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