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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该怎样区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1:47
债务人产业和破产产业该怎样差异?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期望能够协助到我们。
债务人产业和破产产业该怎样差异
根据新破产法其第30条规则:“破产请求受理时归于债务人的悉数产业,以及破产请求受理后至破产程序完结前债务人获得的产业,为债务人产业。”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则:“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产业称为破产产业”。由此可见,在新破产法中,破产产业仅在狭义上运用,指在清算程序中在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产业。之所以对两者作出这种差异,主要是根据以下考虑。在此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程序居于主导地位,破产产业在广义和狭义上差异不大。破产产业的概念偏重用于清算分配。而在新破产法新增的以企业复兴为方针的重整程序中,破产企业的产业将在债务人或办理人的办理下进行持续运营,在成功的重整中,债务人要依照重整方案获得债务清偿,债务人的产业不再用于清算分配。故此刻“破产产业”的提法不能精确包含重整程序下的债务人产业情况。
其概念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债务人产业是一个归纳性的产业概念,包含在破产受理时以及破产案子受理后至破产程序完结前债务人悉数产业的调集和权益的调集。
债务人产业,实际上,债务人产业应包含债务人的悉数产业,其间包含债务人对不管何处的财物具有的权益,不管是在法院地国仍是在外国,也不管在程序启动时是否为债务人所占有,以及还包含悉数有形财物(动产或不动产)和无形财物。新《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产业”概念的运用表现出破产立法理念的革新,这一概念不只包含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务人产业,也将破产宽和程序和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产业包含在内,能较好的归纳清算、宽和和重整三种程序下债务人产业的不同情况,其内在更为全面。
与“债务人产业”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破产产业”。在我国破产法学界,“破产产业”这一概念在广义和狭义两个意义上被运用。广义上的破产产业依照大陆法系的称谓也称为破产财团,和新破产法中的“债务人产业”根本同义。狭义上的破产产业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用以清算和在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产业。原《企业破产法(试行)》是在狭义上运用的破产产业概念。该法第28条规则:破产产业由下列产业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运营办理的悉数产业。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完结前所获得的产业。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产业权利。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带来的总结,期望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协助。假如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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