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互换耕地所获补偿属于不当得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1:48
我们都知道,不当得利的法令现实发作今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联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恳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那么,乡民交换犁地所获补偿归于不当得利吗?听讼网小编回答如下,欢迎阅读!
乡民交换犁地所获补偿归于不当得利吗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令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别人受损而自己获得的利益。交换犁地所获得的占地补偿款不构成不当得利。
案情
李某、袁某系同村乡民。2004年,两边为便利播种,自愿洽谈将各自承揽经营的部分土地进行了交换播种。2013年5月,因矿山开发占用犁地,袁某换李某的犁地获得补偿款1.6万元。李某以为袁某获得的补偿款应予返还。遭拒绝后,李某于2015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定驳回李某的诉讼恳求。
承揽土地交换不因未约好实行期限或约好不明而免除。
实践中,许多承揽地交换都没有清晰约好交换的期限,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则,乡村承揽地的期限为30年,假如两边没有约好期限,那么一方是否能够免除交换协议呢?交换不同于转包、租借。转包、租借是土地承揽经营权在必定期限内的流通,而交换归于承揽经营权的彼此转让,即原土地承揽经营权人损失对原承揽土地的经营权,而对换得的土地获得了经营权。正是因为流通方法性质的不同,《解说》第17条仅规则承揽地“转包、租借”未约好期限或约好不明的,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则“当事人对租借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当事人能够随时免除合同,但租借人免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告诉承租人。”该规则不适用于“交换”,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换并实践实行后,两边不能以未约好期限为由随时建议免除交换合同。
乡民交换犁地所获补偿归于不当得利吗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令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别人受损而自己获得的利益。交换犁地所获得的占地补偿款不构成不当得利。
案情
李某、袁某系同村乡民。2004年,两边为便利播种,自愿洽谈将各自承揽经营的部分土地进行了交换播种。2013年5月,因矿山开发占用犁地,袁某换李某的犁地获得补偿款1.6万元。李某以为袁某获得的补偿款应予返还。遭拒绝后,李某于2015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定驳回李某的诉讼恳求。
承揽土地交换不因未约好实行期限或约好不明而免除。
实践中,许多承揽地交换都没有清晰约好交换的期限,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则,乡村承揽地的期限为30年,假如两边没有约好期限,那么一方是否能够免除交换协议呢?交换不同于转包、租借。转包、租借是土地承揽经营权在必定期限内的流通,而交换归于承揽经营权的彼此转让,即原土地承揽经营权人损失对原承揽土地的经营权,而对换得的土地获得了经营权。正是因为流通方法性质的不同,《解说》第17条仅规则承揽地“转包、租借”未约好期限或约好不明的,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则“当事人对租借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当事人能够随时免除合同,但租借人免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告诉承租人。”该规则不适用于“交换”,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换并实践实行后,两边不能以未约好期限为由随时建议免除交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