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15:05第六章 损害补偿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职责者应当依照所负交通事故职责承当相应的损害补偿职责。
第三十六条 损害补偿的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膳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日子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逝世补偿费、被抚育人日子费、交通费、住宿费和产业直接丢失。
前款规则的补偿项目应当依照实践情况确认,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补偿的规范依照下列规则核算:
(一)医疗费:依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伤口医治所有必要的费用核算,凭证付出。结案后确需持续医治的,依照医治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依照自己因误工削减的固定收入核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均匀日子费三倍以上的,依照三倍核算;无固定收入的,依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公营同行业的均匀收入核算。
(三)住院膳食补助费:依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膳食补助规范核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依照误工费的规则核算;无收入的,依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均匀日子费核算。
(五)残疾者日子补助费:依据伤残等级,依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均匀日子费核算。自定残之月起,补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纪每添加一岁削减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核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求制造补偿功用的用具的,凭医院证明依照普及型用具的费用核算。
(七)丧葬费:依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规范付出。
(八)逝世补偿费:依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均匀日子费核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纪每小一岁削减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纪每添加一岁削减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抚育人日子费:以死者生前或许残者损失劳动能力前实践抚育的、没有其他日子来源的人为限,依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日子困难补助规范核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育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育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纪每添加一岁削减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核算。对其他的被抚育人抚育五年。
(十)交通费:依照当事人实践必需的费用核算,凭证付出。
(十一)住宿费:依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规范核算,凭证付出。
第三十八条 参与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则核算,依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职责分管,但核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越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