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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12:33

第一条 为标准城市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公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子管理条例》、《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矩(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清晰拆迁补偿、安顿中相互间权利义务联系所缔结的协议。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顿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定拆迁补偿、安顿协议实在、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历的人。
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子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撤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运用人。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顿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 被拆迁物系一起共有或一起运用者,一般应由共有人一起请求,共有人能够托付一人为署理人,申办拆迁补偿、安顿协议公证。
第七条 申办拆迁补偿、安顿协议公证,请求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公证请求表;
(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历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历证明;
(三)署理人应提交自己身份证明和授权托付书或其他署理权资历的证明(含一起共有人的署理),托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托付书应经托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子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子拆迁许可证;房子拆迁需求改变土地运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运用权证;
(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运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六)补偿、安顿协议草稿;
(七)公证人员以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契合下列条件的请求,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请求人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历;
(二)请求人就拆迁补偿、安顿达成了协议;
(三)请求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七条规矩的证件和资料;
(四)该公证事项归于本公证处统辖。
对不契合本规矩的请求,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的谈语笔录除按《公证程序规矩(试行)》第二十四条规矩的内容制造外,还应记明下列内容:
(一)公证人员向当事人批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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