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停发的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6:49吴某1986年5月参加工作,单位一起为其交纳了赋闲稳妥金。2003年9月他因企业改制而赋闲,赋闲稳妥经办组织为其核定了应收取的24个月赋闲稳妥金。2003年10月他开端赋闲挂号收取赋闲稳妥金。2004年9月,因他被某单位招聘,赋闲稳妥经办组织停发了其剩下12个月的赋闲稳妥金。新的用工单位持续为其交纳赋闲稳妥金2年多后自己因故辞职,再次赋闲,并要求享用赋闲稳妥金。笔者以为,吴某假如没有再工作,能够持续申领前次赋闲应收取而没有收取的12个月赋闲稳妥金。理由有二:榜首,吴某第2次赋闲是因自己志愿中止工作的,故第2次的缴费年限不能够核发赋闲稳妥金,但缴费年限应予以保存,待其再次工作后再次赋闲从头核算。第二,吴某第2次自己志愿中止工作并不影响申领前次赋闲应收取而没有收取的的赋闲稳妥金,由于前次赋闲是因非自己志愿中止工作的。只需自己处于赋闲状况,就能够持续申领前次赋闲应收取而没有收取赋闲稳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