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在实践中存在的几个误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05:59
因为受旧合同法理论和传统司法理念等要素的影响,人们关于合同法有关合同免除的规则,在了解上存在许多知道误区,致使实践中呈现一些习以为常却不契合合同免除原理的过错做法,然后严峻阻碍了合同免除在实践中的正确施行,并影响到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为了正确了解和适用合同免除的有关法令规则,有必要对实践中存在的几个误区进行理论剖析,弄清其缘由,指出其过错,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误区之一:单独免除只适用于法定免除。在传统合同理论中,依据免除的事由不同,合同免除被分为约好免除和法定免除;依据免除的主体不同,又被分为单独免除和两边免除。而现代合同理论以为,严厉含义上的合同免除仅限于单独免除,亦即合同免除是指合同有用建立后,在没有实行或没有彻底实行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或约好的免除权,使合同的效能归于消除。它详细包含法定免除和约好免除两大类。在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免除的概念选用狭义,行将合同免除只是视为一方当事人行使免除权的单独行为,而协议免除则被扫除于合同免除准则之外。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则来看,合同免除概念的运用较为紊乱,它既供认法定免除与约好免除,也供认协议免除。这种规则使一些人过错地以为,合同法第94条规则的法定免除为单独免除,合同法第93条规则的协议免除和约好免除为两边免除,故单独免除只适用于法定免除。这种了解在实践中比较遍及。笔者以为,合同免除严厉讲就是指单独免除,依免除的事由不同,又分为约好免除和法定免除;至于所谓的协议免除,在大陆法系中又称为合意免除、免除契约或对立契约,是一种无免除权的、当事人世合意的成果,亦即它不以免除权的存在为必要,是以一个新的合同替代一个旧的合同,不是真实法令含义上的合同免除。约好免除与协议免除尽管都表现了当事人的一种合意,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本质上的差异:1、约好免除是一方行使约好免除权的成果,是一种单独行为,须以约好免除权的存在为条件;而协议免除是两边当事人洽谈的成果,是一种两边行为,它不以免除权的存在为条件。2、约好免除的行使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成果;而协议免除不以一方违约为条件,在没有违约的景象下,两边当事人亦可洽谈免除合同。3、约好免除的效能由法令直接规则;而协议免除的效能彻底听人由当事人的志愿,法令不干涉也没有必要干涉。4、约好免除权的行使导致合同消除;而协议免除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联系替代本来旧的合同联系,是对彼此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调整和分配。5、从约好的时刻来看,约好免除是一种事前约好,而协议免除是一种过后约好。综上所述,约好免除不同于协议免除,它本质上是一种单独免除行为。因而,单独免除既适用法定免除,也适用约好免除。或者说,单独免除包含法定免除和约好免除。误区之二:只需违约就可以免除合同。合同免除准则设置的意图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底子违约致合同实行利益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合同在违约景象下给自己形成更大的经济丢失而采纳的一种补救办法,即享有免除权的当事人采纳的一种自救办法,意图在于避免丢失扩展,维护本身利益。因而,首要,合同免除一般只适用于单独违约的景象,在两边违约的景象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底子违约,免除权的行使要视详细情况而定;其次,从自我维护含义来讲,并不是只需对方违约就要免除合同,而要判别这种违约是不是底子违约,是否不采纳免除办法就可能给自己形成更大的丢失。也就是说,合同免除权的行使要契合合理意图;最终,从买卖成本视点来剖析,合同免除意味着买卖失利,一违约就免除合同,将给商场买卖带来沉重的买卖成本,并给商场买卖次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损坏。正因为如此,各国合同法均对合同免除的事由作出了严厉规则。合同法第94条对合同免除的法定景象作出了明确规则,免除景象虽有5条之多,但较曩昔合同法的规则要严厉得多。在实务操作中,关于法定免除的适用应严厉依法令规则处理,并对第94条第5项即“法令规则的其他景象”之规则要从严解说,应以法令有明文规则为限。关于约好免除而言,两边在签订合同时,对免除事由的约好一定要稳重,不要将一般违约事项规则为免除事由,更不能将法令、法规制止的事项规则为免除事由。两边当事人免除事由的约好,既要遵从诚笃信用准则,也要遵从公平合理和社会公序良俗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