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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购房前需看清认购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4:47

定金分两种、立约履约各不同
陈敏律师以为:“购房定金条款”是否归于霸王条款,不能混为一谈,需看清定金的性质和认购书的公约。
假如定金条款的内容是“在约好的时刻(或期限之前),认购人未前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不予交还”,那么该定金归于“立约好金”。这种定金条款要求认购人必须在约好的时刻前来与发展商洽谈、签定正式的买卖合同(留意:不是实行买卖合同),一起也束缚发展商在签定正式买卖合同之前不能就业主已认购的房子与其别人签定《认购书》。这种条款让合同两边均享有必定的权力,也承当相应的责任,应该说是公正、合理的,不归于霸王条款。
可是现在,各楼盘的《认购书》中定金条款的内容不尽相同,发展商做的四肢就在里边。有些《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为:“在约好的时刻(或期限之前),认购人未前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同意发展商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定金不予交还”;或许“在约好的时刻(或期限之前),认购人未前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未交首期房款的,定金不予交还”。这样的条款从字面上的了解,现已不是“立约好金”条款,而是“履约好金”条款。这些条款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洽谈签定的情况下,就要求认购人实行合同,可被视为霸王条款。
为了防止无谓的讼争以及诉讼危险,购房者最好不要容易签定有“履约好金”条款的《认购书》,假如现已签定,就应当在《认购书》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到法院申述吊销该定金条款。相反,假如《认购书》中的定金仅仅立约好金,购房人就可以放心肠签约、落定。即便将来不能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只需购房人对合同不能达到没有差错,定金仍可交还。《认购书》中的定金究竟是立约好金,仍是履约好金,是一个十分专业的法律问题,购房人最好仍是延聘律师代为检查《认购书》内容,以便决议是否签定《认购书》,或是否在签定《认购书》后申述吊销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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