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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告引发的法律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3:23

【摘要】2008年,劳作合同法正式施行。该法对用人单位有许多新的严厉约束,用人单位免除与职工的劳作联络特别是违法免除的本钱大幅添加。为此,用人单位为确保自己行为合法,人事管理日益标准,手法也翻成出新。以布告免除劳作联络的方法,曾经罕见,但近来有所添加,好像颇受用人单位喜爱。这是一种新方法。其是否稳当,是否具有法令效能,效能有多大等许多问题,有必要进行一番讨论与剖析。 【要害词】布告;劳作联络;法令效能;送达;依据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导言 在一份报纸的分类广告栏内,一家公司刊登了一则布告。版块很小,大约几平方厘米,不到一百字。其内容主要是说该公司的一名职工未处理请假等相关手续,一向未来公司作业,也未与公司进行任何的联络,鉴于这种行为严峻违法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决议与该名职工免除劳作联络,同时限该名职工于该布告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公司处理相关的离任手续,逾期结果自负。 报纸期刊上布告和声明登的不少,比方债务申报布告,刊出布告或许营业执照丢掉报废声明等。这些都是很正常的,理应公之于众,以消弭未来或许承当的危险与职责。可是像一家公司这样在报纸上登布告来免除劳作联络,非常罕见,好像有点不寻常。 二、企业发布布告权限受限 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函处理方法》规则,布告作为公函的一种,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告重要事项或许法定事项。布告的内容有两种:一种是重要事项,比方关于国家严峻工作的重要决议计划等;一种是法定事项,比方上市公司有义务布告其重要的公司信息比方严峻诉讼、高层人事变动等;在法令诉讼中,法院必要时可布告送达法令文书等等。 布告并非任何人能够随意发布,其运用者有必定的约束。“布告归于发布性公函,面向国内外揭露发布。布告一般由权力机关、监督机关运用,人民团体、底层单位一般不必。”[①] “布告一般以国家各级领导机关的名义发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底层领导安排不运用这一公函文种。”[②]举例而言,司法机关可发布布告,比方宣告失踪或逝世布告,诉讼文书送达布告,公司破产程序中债务申报布告等;行政机关可发布布告,比方外交部可发布外事布告,证监会能够发布比方上市公司重要业务处理结果的布告等。当然,经授权,一些原本无权发布布告的单位也可就特定事项于特定的时刻与地址对外揭露发布,比方发行债券的需求布告招股阐明书、债券征集方法等。 由此可知,布告发布的主要是一些对别人的利益影响较大的严峻事项或一些法令清晰规则需求对外揭露发布的事项,以使人周知。正因为如此,为坚持其庄重性与权威性,一般工作和一般单位是不允许运用布告行文的。就该则布告而言,该公司意在免除与职工的劳作联络,并非严厉含义上的需布告的法定事项,也谈不上什么影响某一集体的严峻工作,更何况该公司也未经过有权发布布告单位的特别授权,其底子无权发布布告。公司随意采纳布告方法并不稳当。 公司若选用布告,好像牵强可行。布告适用于发布需求必定领域内必定人群应该知道或许各相关方面应周知的事项,并且企事业单位都能够运用。不过就本则布告的内容而言,运用布告也不是很恰当。究竟其告诉的方针仅一人罢了,方针太窄,规模太小,达不到布告的运用标准,不如直接运用告诉。 三、对该布告的法令效能剖析 1.布告内容是否合法 看一下这则布告的内容,其主要部分是关于免除劳作联络,后部分则是前部分的引申与加剧。期限处理相关手续,逾期结果自负的这部分内容也很值得一提。关于这规则的期限,布告期限三十日,比较适合的。这部分内容也是“先礼后兵”。究竟处理离任手续有或许也是有必要的。因为其间或许涉及到作业及资产等的交代,相关资产等的上交等等,假设公司因职工的私行脱离而呈现产业等方面的丢掉,公司还可提起诉讼向职工进行索赔。 就本布告来说,很显着,这不是一般的布告,其内容具有很强的法令实质性,便是对两边权力义务的一种改变停止明示。从法令视点而言,它至少阐明公司意在奉告公司与该名职工的劳作联络状况,特别着重的是该公司现已与其免除了劳作联络。从公司该行为而言,是一种书面的法令行为。 仅从该布告内容外表来看,工作原委比较简单:一名职工私行离任,不打一声招待就脱离公司,杳无音讯。所以,公司按照《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依法单独免除劳作合同。公司发布布告或许意在劳作联络的免除程序与依据问题。但一般来说,公司都拟定有考勤及绩效管理制度,以此作为职工奖惩的依据,其依据效果仍是比较强有力的。该公司若依据合法的管理制度收集到满足的依据证明职工存在严峻违纪行为,那其单独免除劳作联络即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不过,详细案子状况怎样,布告的内容并不违法,能够发布,但至于其是否事实,两边劳作联络实践怎样,就需求公司提交充沛的依据证明了。 2.布告送达是否有必要 公司一旦作出免除劳作联络的决议后,从程序上说,其还应当以书面方法直接告诉职工自己。书面告诉送达职工。自己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能够挂号信方法送达。除此之外,还能够经过其别人转交送达,取回送达回执。甚至在必要时,可对送达进程进行公证或许录音录像,以备日后依据之用。 一般来讲,送达方法一般有直接送达,邮递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等方法。一般,一般送达方法已满足运用,布告送达实属无奈之举,只要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许经过上述一般方法无法送达状况下,才可布告送达。并且这儿所说的布告并非一般含义上的布告行文,而是是指经过粘贴布告,在报刊上刊登告诉等在群众媒体等载体上予以广泛的奉告或许告诉,其本质是告诉,仅仅外在表现方法有所差异罢了。即使布告送达,其方法及内容是否会被法令认能够及其效能有多强依然存在必定的疑问,需求劳作仲裁委员会或许法院裁断。 就司法机关的诉讼文书送达来说,送达作为法院向诉讼当事人所作出的行为,有必要严厉控制在法令程序内,严厉按照法令规则履行。只要在诉讼当事人实在找不到,用往常的方法底子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之时,才干进行布告送达,不然,布告送达是不具备法令效能的。诉讼文书布告送达,布告期限届满今后,即视为现已送达,诉讼文书开端发作应有的法令效能。送达的含义“更重要的是送达行为自身包含了必定的法令结果。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送达诉讼文书后,即产生了诉讼法上的效能。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耽搁诉讼期间或许未按人民法院的要求为必定的诉讼行为的,有必要承当法定的结果。”[③]比方布告送达一审判决书,布告期间届满之日起要是两边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那么判决书将发作法令效能。再比方宣告失踪的布告在布告期限完毕后,法院将或许为失踪人指定产业代管人。比方债务申报布告,三个月布告期限届满后,若债务人还不申报债务,便视为其抛弃债务,等等。 其一,假设公司能够采纳其他的方法送达,而不采纳,偏采纳这种在媒体上登布告的方法送达对方,那么公司的片面认识或许并不好心。该名职工依据某种原因或许看不到这则布告,那么他或许承当极大的危险,有或许因此而丢掉他的合法权益。咱们不知道公司与该名职工的实在劳作联络状况,不扫除两边原本就存在很大的对立,公司成心采纳布告方法。假设真如此,那足以阐明公司片面上的歹意。这将极大影响法官对该书面依据的采信程度,或许不被法院认可而不具备法令效能,即使有,其效能将会大打折扣。 其二,假设真的是其他方法不能够送达,而又要送达,那布告却是情有可原,被法院采信的几率会高得多,一般来说,其方法上是具有法令效能的,且较之第一种状况天然也显着强的多。但其内容需求依据案子状况裁断。 3.布告详细发布方法是否合理 假设公司无可奈何发布布告,那也需求留意布告的详细方法,比方说布告几回,布告多长时刻,怎样布告,在什么方位布告等等,这都有或许影响其法令效能的强弱。这则布告在一家群众媒体上登载,明显无可厚非。不过登载于分类广告栏内,与很多广告在一起似有点不当。不过依据报纸编列状况,比方丢掉声明、认领启示等,多放在一块,故本则布告所投进的板块倒也无可厚非。至于布告登多长时刻,登几回,在实践中很难掌握。比方诉讼文书之布告送达,一般是在法院的布告栏上或许全国性的报纸期刊上布告一次,期限为六十日,期限一过便视为现已送达。比方宣告失踪的布告也是一次,期间为三个月;比方债务申报布告,也是布告一次,期限为四十五日;上市公司信息布告,一般也只布告一次的。可见布告次数一般为一次,而期限一般也是二三个月不等。 关于这种特别的关于免除劳作联络的布告,因为罕见,所以很难有什么一起的详细做法。其发布应考虑到报纸读者定位以及发行状况,被送达人所在大约方位,然后挑选恰当的媒体。一般来说,多在法制类报纸或许都市类报纸等群众媒体上,在适宜的版面上布告一次,便已满足了。至于期限,能够设置灵敏点,比方一个月,这样以便给予被布告人满足的时刻及时采纳办法处理。该名职工如有活跃权力认识,在法定时效内,天然会有所举动。 四、结语 综上可知,这则意在免除劳作联络的布告,其法令效能并不是当然就有的。因为涉及到许多其他要素,特别是其是否有必要选用布告送达方法,其法令效能怎样还难以结论。假设被采信,则可成为一种书面依据,证明公司已作出过免除两边劳作联络的书面告诉。 但不管怎样,一直要清晰的一点是,免除劳作联络程序当然重要,但实体上的依据更为要害。决议两边劳作联络能否免除的要害是该公司能否提交满足的强有力的依据予以证明该名职工严峻违法违纪行为,已达到公司与其免除劳作联络的境地。若能证明,那么这布告能够说是最终的告诉书,完结免除两边联络的最终一道程序。若不能,那么布告就算是有法令效能,也杯水车薪。 不管什么原因,已然公司花钱登了这则布告,肯定是有其必定的方针性与策略性的,但细究起来,除非无可奈何,仍是少用为妙。  【注释】 [①]傅西路:《公函处理标准》,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②]张浩:《最新公函处理标准与实务》,蓝天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③]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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