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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的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03:52

当时,乡村宅基地使用状况两极分化显着。一方面是务工人员外出导致很多房子搁置,而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又导致满意条件的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宅基地;另一方面,城市居民厌恶了都市日子的快节奏,对乡村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充溢神往,对乡村房子的需求量直线上升。“有求必有供”这条经济学规律再次得到应验。可是,从法令上讲,乡村宅基地房子能够随意转让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一、乡村宅基地能够转让的状况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则,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因为该规则比较准则,无法处理日子中的实践问题。因而,相关方针又作出弥补性规则。
一般状况下,乡村乡民因承继等原因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时,能够转让剩余的住所,但应当满意以下条件:
1、转让人合法具有两处以上住所;
2、受让人为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契合宅基地使用权请求条件,但实践未取得宅基地及住所;
3、转让行为取得其团体经济组织赞同。
二、乡村宅基地不能够转让的状况
1、同一经济组织的受让人现已具有住所,或许不契合请求宅基地条件的;
2、城市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子的
我国法令没有清晰制止城市居民购买乡村宅基地房子。可是,从相关方针以及司法实务中看,绝大多数的协议均被认定为无效。
三、宅基地胶葛的处理
在曾经,因宅基地转让而发作的胶葛并不常见,可是跟着土地征收规模的扩展、补偿规范的进步,大部分人看到了宅基地房子的增值空间,许多卖方反悔,要求法院承认买卖合同无效。面临这种状况,买方应当怎么保护权益呢?
乡村宅基地转让触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在转让或许征收的过程中,买卖双方一定要稳重。现已购买宅基地房子的人遇到卖方反悔或征收时也不要一味地以为自己便是“违法”的。一切的法令问题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仍是应当尽早的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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