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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事隔十年索要欠款,为何已超过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20:13
店东事隔十年之后再建议向别人索要被欠货款,无法已超越诉讼时效。日前,顺昌法院一审判定驳回了原告万某向被告郑某索要被欠6千余元货款的诉讼恳求。
1997年1月至9月,被告接连向原告运营的顺昌县某物资供应站购买电工材料,结欠原告货款6千余元。过后,原告在1997年12月向被告追讨过该笔货款无果,后来就再没有向被告郑某建议要求付出该笔货款,直至2008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起算时刻应从民事权力遭到损害的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开端核算。
法院审理后以为,该案中,原、被告两边没有约好货款付出的时刻,诉讼时效期间本应从1997年9月原告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开端核算。之后,原告在1997年12月份向被告追讨货款,诉讼时效发生了间断,从1998年1月1日起,诉讼时效从头核算。所以,原告应当从1998年1月1日起二年内向法院恳求维护其民事权力。但是原告在接连法定的两年期间内既没有向被告建议还款,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原告也没有依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间断、间断、延伸的其它景象。因而,原告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其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已过,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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