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的成立条件行政决定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5:27
一、行政决议的建立条件
一个行为要构成行政决议,有必要具有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践运用、法令作用的存在和表明行为的存在四个条件。
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施行法令,作行政决议的一种资历。它能够由法令赋予行政机关和社会安排,也能够由行政主体分化、确定给行政机构。只要具有行政权能的安排才干施行法令、作行政决议,也只要具有行政权能的安排所作的行为才有可能是行政决议,不具有行政权能的安排或个人所作的行为就不是行政决议。
行政权能是一种主体资历,是决议一个安排是否行政主体的实质性资历。因此,行政权能能够称为行政决议建立的主体要件或资历要件。
行政权的实践运用
行政决议有必要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这是由于,只要运用行政权才干来施行具有单独性和强制性的行政决议,只要这样的行为才不具有民事法令行为等其他法令行为的特征,才需求行政法的规范。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条件的。因此,但凡享有行政权能并实践上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都是行政决议;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即便施行者是享有行政权的安排,也不是行政决议。
行政权的实践运用是经过公事员的行为来完成的。公事员的行为是否行使权利的行为或公事行为,有时并不清晰,需求依照工作时间、责任权限、施行行为的名义、行为所体现的毅力和行为所寻求的利益等规范来加以确定。
法令作用的存在
行政决议有必要是一种法令行为即具有法令作用的行为。法令作用的存在能够称为行政决议建立的法令要件或内容要件。需求指出的是,承认或证明某种权利责任联系,使其从不安稳或不清晰状况趋于安稳或清晰,也应视为一种法令作用,因此行政承认和行政证明也应作为一种行政决议。可是,在现有行政决议的基础上,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所作的第2次行为,假如没有新的法令作用,就不归于行政决议,不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
表明行为的存在
行政决议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毅力,但却应当是一种体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毅力即意思表明。行政主体只要将自己的毅力经过言语、文字、符号或举动等行为方式表明出来,并奉告行政相对人后,才干成为一个行政决议。假如行政主体的毅力还没有体现出来,或许还没有奉告行政相对人,就无法被外界所辨认,就应视为行政决议不存在或不建立。
总归,行政决议的建立有必要一起具有资历要件、权利要件、法令要件和方式要件。缺少上述要件之一的,行政决议不建立,但可称为假行政决议。假象行政决议或假行政决议,是指不完全具有行政决议的构成要件,但与行政决议相像的行为。
二、行政决议的特征
行政决议的单独性
法令行为是法令主体的一种意思表明。民事法令行为是各方主体的共同意思表明。但是,行政决议是运用行政权对公共利益的一种调集、调集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单独面意思表明。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是否应当承当某种公共担负,能否使用某种自然资源和公共设施,是否现已侵犯了公共利益及是否应遭到制裁,都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毅力而不取决于行政相对人的毅力。因此,行政决议不同于民事法令行为。跟着行政民主化的开展,现代社会的行政相对人已能广泛地参加行政程序或行政决议的施行,即参加意思表明,但依然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承受和采用。而且,行政相对人的毅力一旦为行政主体所承受或采用,所构成的终究毅力在法令上依然被视为行政主体的毅力。因此,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参加并没有改动行政决议的单独性。
行政决议的强制性
民事法令行为是以意思自治为准则的,便是以对方主体自愿承受为条件的,是各方主体自愿约好权利责任的一种意思表明。但是,行政决议是法令的一种施行,是法令在相应范畴或事项上的体现,所以法令的强制性就必定体现为行政决议的强制性。就行政主体而言,这种强制性体现为行政主体作意思表明的法定性,而不以意思自治为准则。就行政相对人而言,这种强制性体现为19世纪行政法学上所说的恪守和恪守和20世纪行政法学上所说的合作。假如行政相对人不予以合作,就会导致强制执行。行政决议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性也是行政决议单独性的保证。没有行政决议的强制性,作为行政主体单独毅力的行政决议就难以作出和完成。虽然现代行政法学不再着重行政决议施行的强制性,而着重行政决议的可承受性和行政相对人的自愿承受,但却依然是以强制为后台的。
行政决议的无偿性
民事法令行为是以等价买卖、有偿服务为准则的。行政决议虽然也是一种服务,但却是一种经过施行法令来完成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这是由于,从利益联系上说,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调集(首要体现为征收税款)是无偿的,因此对公共利益的调集和分配也应当是无偿的。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现已无偿地分管了公共担负,承受行政主体的公共服务也应当是无偿的。从法令联系上说,行政主体的权利又是一种责任或责任,而责任或责任的实行是无偿的。行政主体施行法令所需的经费只能由国家财政来担负。当然,行政决议的无偿性是有破例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当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公共担负(如资产征用等)时,或许共享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公共利益(如取得答应而挖掘金矿、取用地下水等)时,就应当是有偿的。总归,就行政决议而言,无偿是准则,有偿是破例。
一个行为要构成行政决议,有必要具有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践运用、法令作用的存在和表明行为的存在四个条件。
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施行法令,作行政决议的一种资历。它能够由法令赋予行政机关和社会安排,也能够由行政主体分化、确定给行政机构。只要具有行政权能的安排才干施行法令、作行政决议,也只要具有行政权能的安排所作的行为才有可能是行政决议,不具有行政权能的安排或个人所作的行为就不是行政决议。
行政权能是一种主体资历,是决议一个安排是否行政主体的实质性资历。因此,行政权能能够称为行政决议建立的主体要件或资历要件。
行政权的实践运用
行政决议有必要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这是由于,只要运用行政权才干来施行具有单独性和强制性的行政决议,只要这样的行为才不具有民事法令行为等其他法令行为的特征,才需求行政法的规范。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条件的。因此,但凡享有行政权能并实践上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都是行政决议;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即便施行者是享有行政权的安排,也不是行政决议。
行政权的实践运用是经过公事员的行为来完成的。公事员的行为是否行使权利的行为或公事行为,有时并不清晰,需求依照工作时间、责任权限、施行行为的名义、行为所体现的毅力和行为所寻求的利益等规范来加以确定。
法令作用的存在
行政决议有必要是一种法令行为即具有法令作用的行为。法令作用的存在能够称为行政决议建立的法令要件或内容要件。需求指出的是,承认或证明某种权利责任联系,使其从不安稳或不清晰状况趋于安稳或清晰,也应视为一种法令作用,因此行政承认和行政证明也应作为一种行政决议。可是,在现有行政决议的基础上,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所作的第2次行为,假如没有新的法令作用,就不归于行政决议,不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
表明行为的存在
行政决议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毅力,但却应当是一种体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毅力即意思表明。行政主体只要将自己的毅力经过言语、文字、符号或举动等行为方式表明出来,并奉告行政相对人后,才干成为一个行政决议。假如行政主体的毅力还没有体现出来,或许还没有奉告行政相对人,就无法被外界所辨认,就应视为行政决议不存在或不建立。
总归,行政决议的建立有必要一起具有资历要件、权利要件、法令要件和方式要件。缺少上述要件之一的,行政决议不建立,但可称为假行政决议。假象行政决议或假行政决议,是指不完全具有行政决议的构成要件,但与行政决议相像的行为。
二、行政决议的特征
行政决议的单独性
法令行为是法令主体的一种意思表明。民事法令行为是各方主体的共同意思表明。但是,行政决议是运用行政权对公共利益的一种调集、调集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单独面意思表明。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是否应当承当某种公共担负,能否使用某种自然资源和公共设施,是否现已侵犯了公共利益及是否应遭到制裁,都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毅力而不取决于行政相对人的毅力。因此,行政决议不同于民事法令行为。跟着行政民主化的开展,现代社会的行政相对人已能广泛地参加行政程序或行政决议的施行,即参加意思表明,但依然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承受和采用。而且,行政相对人的毅力一旦为行政主体所承受或采用,所构成的终究毅力在法令上依然被视为行政主体的毅力。因此,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参加并没有改动行政决议的单独性。
行政决议的强制性
民事法令行为是以意思自治为准则的,便是以对方主体自愿承受为条件的,是各方主体自愿约好权利责任的一种意思表明。但是,行政决议是法令的一种施行,是法令在相应范畴或事项上的体现,所以法令的强制性就必定体现为行政决议的强制性。就行政主体而言,这种强制性体现为行政主体作意思表明的法定性,而不以意思自治为准则。就行政相对人而言,这种强制性体现为19世纪行政法学上所说的恪守和恪守和20世纪行政法学上所说的合作。假如行政相对人不予以合作,就会导致强制执行。行政决议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性也是行政决议单独性的保证。没有行政决议的强制性,作为行政主体单独毅力的行政决议就难以作出和完成。虽然现代行政法学不再着重行政决议施行的强制性,而着重行政决议的可承受性和行政相对人的自愿承受,但却依然是以强制为后台的。
行政决议的无偿性
民事法令行为是以等价买卖、有偿服务为准则的。行政决议虽然也是一种服务,但却是一种经过施行法令来完成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这是由于,从利益联系上说,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调集(首要体现为征收税款)是无偿的,因此对公共利益的调集和分配也应当是无偿的。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现已无偿地分管了公共担负,承受行政主体的公共服务也应当是无偿的。从法令联系上说,行政主体的权利又是一种责任或责任,而责任或责任的实行是无偿的。行政主体施行法令所需的经费只能由国家财政来担负。当然,行政决议的无偿性是有破例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当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公共担负(如资产征用等)时,或许共享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公共利益(如取得答应而挖掘金矿、取用地下水等)时,就应当是有偿的。总归,就行政决议而言,无偿是准则,有偿是破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