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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补偿和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能一同享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19:52

关于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危害补偿适用联系的处理,世界各国主要有四种基本形式:(一)是以工伤保险补偿彻底替代侵权法上的危害补偿。以德国为代表。(二)是答应被害人在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法上的危害补偿之间任选一种。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曾一度选用此种模...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工伤保险补偿和交通事端的人身危害补偿是否能一同享用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关于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危害补偿适用联系的处理,世界各国主要有四种基本形式:
(一)是以工伤保险补偿彻底替代侵权法上的危害补偿。以德国为代表。
(二)是答应被害人在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法上的危害补偿之间任选一种。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曾一度选用此种形式,但后来均已废止。
(三)是被害人关于侵权法上的危害补偿与工伤保险补偿能够一起恳求,一起保有。英国为典型,我国台湾地区亦采纳此制。
(四)是受害人关于侵权法上的危害补偿与社会强制保险能够一起恳求,可是所获总额不得超出其所受丢失的总额。日本为此种立法形式的代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则:“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实践中,因路途交通事端引起的补偿适用问题是工伤保险补偿和第三人侵权危害补偿适用的典型,较为常见。关于此类补偿问题应怎么适用法律,成为一个争议的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人身危害解说》)第十二条规则第一款“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劳动者或许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奉告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处理”。
关于此规则,遍及认为是选用形式一,即以工伤保险补偿彻底替代侵权法上的危害补偿。
《人身危害解说》第十二条规则第二金钱式“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动者人身危害,补偿权利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关于该条文各界的了解各不相同:有人认为是选用形式二的“择一准则”,有人认为是选用形式三的“两层补偿准则”,也有人认为是选用“差额补偿、丢失补平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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