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释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23:09一、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的概念与构成
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的片面要件
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便是为了干与别人的婚姻自由,其意图,有的是禁绝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成婚;有的出于逼迫被害人有必要与或人成婚;有的是逼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许是禁绝离婚。违法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爸爸妈妈、亲族出于贪心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与;出于保护封建的旧风俗禁绝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爸爸妈妈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仅仅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二、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的处分
1、犯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但只要被害人通知的才处理。将本违法规则为通知才处理的违法,一方面是因为这种违法的损害程度不很严峻,在许多情况下,由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或有关的第三者进行洽谈处理,会收到较好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违法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大多有亲属关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干与,而不期望干与者遭到刑事追诉。可是,假如被害人是因为遭到强制、威吓无法通知的,则不在此限,对此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能够通知。
2、犯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逝世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不适用通知才处理的规则。引起被害人逝世是指在施行暴力干与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错导致被害人逝世与因暴力干与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成心导致被害人亡以及暴力干与与自杀身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都不能认为是引起被害人逝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