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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7:32
在我国企业分类中,依照性质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分,在国有企业中又有详细分类,有一种企业类型是国有独资企业。那么国有独资公司组织组织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就来为我们解说国有独资公司组织组织的相关内容。
国有独资公司组织组织相关规则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性,决议了在国有独资公司中没有建立股东会的必要。由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或国家授权部分,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议公司的严重事项,但公司的兼并、分立、闭幕、增减本钱和发行公司债券,有必要由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或国家授权部分决议。这说明在一般情况下,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关是公司董事会,但在触及对公司特别严重事项的决议计划时,决议权归属于出资建立该公司的国家股东,国家股东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有权进行监督办理。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中股东与董事会职权的区分,即保护了股东作为公司最高意思决议机关的位置,一起,也强化了董事会的职权,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联系,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化奠定了坚实的根底。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依照公司法规则,国有独资公司有必要建立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位置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这首要表现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除可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职权外,根据国家股东的授权,还可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此种职权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所不具备的。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的成员为3至9人,由两种人组成:一是股东派遣,即由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或国家授权部分依照董事会的任期派遣或替换;二是由公司员工民主选举产生,一般由国有独资公司的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关于组成董事会的这两部分成员的份额,公司法未作详细的规则,一般说来,国家股东派遣的董事应具大都。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能够视需求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或国家授权部分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第46条的规则,行使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根本相同的职权。
除此外,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还能够根据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或国家授权部分的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触及到公司的兼并、分立、闭幕、增减本钱和发行公司债券,则有必要由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或国家授权部分决议。
3、国有独资公司的司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司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许解聘。经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或国家授权部分赞同,董事会成员能够兼任司理。国有独资公司的司理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司理的职权相同。
4、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首要由国务院或许国务院授权的组织、部分派遣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员工代表参与。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则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职权。
5、国有独资公司的担任人的专任准则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司理,未经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或国家授权部分赞同,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许其他运营组织的担任人。这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担任人施行专任准则的法令依据。所谓专任准则,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担任人原则上只能在其地点的公司任职,未经股东赞同,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担任人。国有独资公司的担任人专任准则与董事、司理的竞业制止责任不同,竞业制止的规则是要求董事、司理不得自营或许为别人运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经营或许从事危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假如不发生与所任职公司竞业之景象,且所从事的活动并不危害本公司的利益,法令并不约束一般公司的董事、司理对他公司职务的兼任。而国有独资公司的担任人专任准则则不管兼职是否存在竞业制止的事由,也不问兼职是否危害本公司的利益,原则上对兼职予以制止,除非经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或国家授权部分赞同。由此可见,关于公司担任人兼职的情绪,专任准则较之竞业制止的规则更为严厉。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担任人施行专任准则,意图是为了防止因公司担任人兼职而疏于对公司的办理,并防止因而或许形成的对国有资产的危害。
此外,还应指出,国有独资公司的担任人专任准则与竞业制止责任并不矛盾,国有独资公司的担任人在施行专任准则的根底上,仍须承当竞业制止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担任人如施行了竞业行为,当然也要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给我们收拾的相关材料,上文包含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组织、什么是国有独资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特色等,期望能够协助到我们开始的了解国有独资公司。假如您想要进一步了解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法令规则,欢迎您直接来听讼网咨询在线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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