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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怀孕,用人单位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00:33
试用期内怀孕,用人单位能与我免除劳作合同吗?
劳权周刊:
我于2006年3月25日和某外资企业签订了3年的劳作合同,从事日语翻译作业,试用期3个月。2006年5月12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司理找我说话,说我的翻译水平与公司的岗位要求有较大的间隔,不能担任该作业,要提早和我免除劳作联系。我自己觉得公司要我翻译的内容专业术语太强,作业起来的确费劲,压力也很大,赞同和公司提早免除合同。公司要求我三天内做好作业移送,处理退工手续。5月13日,我身体不太舒畅,上医院查看时发现我已怀孕。请问,我在试用期内怀孕了,公司能否和我免除劳作联系?
Anna
Anna: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实际上是怎么了解劳作合同试用期和女职工“三期”保护的法令适用问题。
首要,试用期是劳作合同期限内的一个特别的期限,这个阶段用人单位和劳作者都有一个彼此习惯的进程,为了保护劳作者的权益,劳作法赋予了两边不同的权利义务。作为劳作者而言,在试用期内,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并不需要任何理由。而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劳作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只需在具有充沛根据来证明劳作者不能担任该岗位作业时,才能够免除与劳作者的劳作联系。假如用人单位举证不充沛或举证不能,则不能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从你的来信中能够看出,你所从事的翻译作业,与公司的翻译要求的确存在着必定的距离,要完结公司交办的作业会勉为其难,应该说公司以不符合选用条件为由与你免除劳作联系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女职工“三期保护”问题,《女职工劳作保护规则》第四条规则,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下降其基本工资,或许免除劳作合同。这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女职工特别时期劳作保护所作出的普遍性规则。可是,并不能简略的以为只需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就不得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根据《劳作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换言之,用人单位根据《劳作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则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则不受上述约束。因而,用人单位根据《劳作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则,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即便劳作者在“三期内”,相同能够和劳作者免除劳作联系。
综上所述,假如公司有根据证明你不符合选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即便你怀孕,公司也能够和你免除劳作联系。
(本事例转载自李华平律师在《劳作报》《白领信箱》栏目上宣布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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