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21:30发布部分: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地[1989]36号
现对各分局、县局在展开印花税查看中提出的若干问题,经研讨清晰如下:一、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则,对选用一级核算方式的,只就财会部分设置的帐簿贴花,对财会部分设置在批发部、库房、门市部和其他部分的产品明细帐、原材料明细帐、产制品明细帐等都不贴花。
二、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告贷和产业保险的事务,凡只开单据、不签定合同的,均按单据所载金额计税。
三、对代购、代销产品、产品和原材料签定的合同,均不作为购销合同贴花。
四、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第18条规则:“跨区运营的分支机构运用的运营帐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交纳印花税”,这儿所讲的跨地区是指跨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规模,因而对本市规模跨地区运营的总分支机构的印花税交纳问题,仍按我局沪税政二(1988)165号《关于遵循实施印花税的告诉》有关规则处理(编者注:165号告诉登在《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6册1138页)。
五、银行及金融系统内部之间,签定的告贷合同均不贴花。
六、企业的主管局,没有发生运营事务,只收取管理费收入的帐册均不贴花。
七、个体户的简易帐是记载出产运营活动的帐簿,均按运营帐簿贴花。
八、两边相互交换房产或其他产业并结算差价而书立的合同,各方都应以两边的房产或其他产业的价值之和并加上结算差价,依照产权搬运书据的税率核算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