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诉丁丽琴离婚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10:15
上诉人(原审被告) 杨凯,男,1969年7月14日出世,汉族,海口市新华阳泰贸易行职工,住海口市水产码头424商业街9号。托付代理人 杨先文,男,48岁,海口市新华阳泰贸易行职工,住海口市水产码头424商业街9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丁丽琴,女,1979年8月2日出世,汉族,住海口市金牛新村4幢502号。托付代理人 项晨枫,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凯因离婚胶葛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9)新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指定庭长黄晓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敦绽、甘文萍组成合议庭,一起担任对案子进行审理,2000年2月29日本院依法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凯的托付代理人杨先文,被上诉人丁丽琴及其托付代理人项晨枫到庭参与诉讼,陈说结案子现实,宣布了争辩定见,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审判定确定,原、被告赞同离婚,应予照准。被告自愿每月付出3000元给原告作日子费,期限一年,应予照准。被告赞同将加油站的运营权外的一起产业为原告一切,亦应予照准。被告向原告爸爸妈妈借的18万元自用款,归于被告个人债款,应由被告单独承当。被告称其向公司所借的15.4万元用于炒股票证据不足,不予确定,两边所欠5000元债款由两边一起承当,并据此判定:一、原告丁丽琴与被告杨凯自愿离婚照准;二、座落于湖北省孝感市长征一路与园林路交汇处惠明小区四单元四楼西边住所房子一套(该房尚欠的购房款及今后办证费用由原告自付)、索尼牌34寸彩电一台、索尼牌音响一套、海尔牌洗衣机一部、床上用品一套、空调一部、冰箱一台、饮水机一部,被告赞同为原告一切,照准;三、被告自愿每月1日前付出3000元日子费给原告照准(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计付12个月);四、海南元和加油站的运营权为被告一切,该站的债款由被告自行承当;五、夫妻一起债款5000元,由原、被告各承当一半。上诉人上诉称:我从未向被上诉人爸爸妈妈借过18万元,原审判定确定我借该款为自用,没有根据,确定上诉人向公司所借的15.4万元用于炒股证据不足是过错的,元和加油站的产权是上诉人姐姐杨红霞的产业,原判将加油站的一切权判给被上诉人是不尊重现实的。总归,原判以之归于无效的离婚协议书为根据所作的判定违反了以现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其过错是清楚明了的,请二审撤销原判二至四项判定,并予改判。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应予驳回,维持原判,实在保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法庭环绕两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查询现实如下:上诉人杨凯与被上诉人丁丽琴于1996年经别人介绍知道,1997年11月19日两边自愿挂号成婚,上诉人归于再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但因为婚前两边相互了解不行,婚后上诉人又不能处理好与前妻的联系,两边常常发作争持,夫妻尚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从1999年8月份起两边开端分家日子,同年11月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离婚,并立下离婚协议书1份,约好,两边赞同离婚;上诉人杨凯赞同将湖北省孝感市长征一路与园林路交汇处惠明小区四单元四楼西边住所一套留给丁丽琴一切,包含房间家私用品用具;离婚后因为丁丽琴没有作业,没有经济来源,杨凯供给一年日子费,每月3000元给丁丽琴。原属丁丽琴一切的元和加油站,如能办下来转让款20万元属丁丽琴一切,不能办下来,有关加油站一切债款、债款由杨凯承当(含47000元押金)。协议签定后,杨凯付出了11月份的日子费3000元给被上诉人,同年11月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审立案后于同年12月8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庭上经法庭调停,杨凯赞同将孝感市的房子及家电归丁丽琴一切,并赞同按每月3000元付出一年的日子费给丁丽琴。庭审上,上诉人向法庭出具了一张日期为1998年4月1日的告贷单,上面告贷人、出借人均为杨凯,所借金额为15.4万元。杨凯说是从自己公司借出用于炒股票,但告贷单上没有加盖任何公章。被上诉人丁丽琴供认该款已炒股票亏了,但否定是向公司告贷。另杨凯于1999年11月2日写下向丁丽琴爸爸妈妈告贷现金人民币18万元的一张欠据,对该告贷单,杨凯在一审庭审上供认该款是他于99年头向丁的爸爸妈妈所借,该款是他自用,欠条是后来补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