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胜诉后的三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3:05在代位权诉讼中,假如债款人败诉,其成果无非是驳回诉讼请求,判令次债款人无需实行清偿职责,相应的诉讼费用天然也应该由败诉一方,即由提起代位诉讼的债款人承当。但假如债款人胜诉,景象会杂乱许多。
问题一:怎么针对其诉讼请求作出裁判根据法理,债款人提出的代位权诉讼应当在诉讼中明确要求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职责,而不能直接要求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职责,由于债款人仅仅代位行使了债款人的请求权,并没有根据债款的让与取得债款人关于次债款人的请求权。那么,假如债款人胜诉,法院的判定应当表述为要求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职责才契合代位权诉讼的特征。当然,债款人之所以要活跃地行使代位权,其底子意图不是为代债款人追讨完成债款,而是为了经过活跃完成债款人的债款来保证自己债款的完成。因而,从节省诉讼本钱的视点动身,一起承认债款人对债款人享有债款是最“廉价”的。不过,即使为了诉讼廉价而在代位诉讼中一起承认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两项判定也应当分隔表述。其一是判令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其二是判令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
问题二:债款人能否就此取得优先受偿《合同法解说(一)》第二十条规则了“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职责,债款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款债款联系即予消除。”根据此条司法解说,提起代位权的债款人就可以经过次债款的直接清偿而取得优先受偿。该条司法解说已广受诟病,由于其违反了合同保全中的“入库准则”。一旦法院裁决代位权建立,次债款人关于债款人的债款也应当首要归入债款人的职责产业之中,然后由债款人的一切债款人就该职责产业相等受偿。《合同法解说(一)》第二十条的规则突破了“入库准则”,终究也损坏了债款之间的相等性,乃至使得提起代位权诉讼具有了优先受偿的债和特别担保的作用,其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假如此条司法解说建立,哪一位债款人的债款可以得以完成实际上现已取决于由谁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问题了。债款人力争上游地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只会形成诉讼资源的糟蹋,关于未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债款人而言也有失公允。由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现已就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问题作出了规则,即“由债款人担负”。债款人已然可以经过代位权诉讼优先完成其债款,相应的必要费用却要归于债款人担负,从债款人的职责产业中扣除,终究等于由整体债款人分摊,关于其他债款人而言,明显难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