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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02:19

发布部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榜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 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批改〈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法令〉的决议》批改)榜首章 总 则    榜首条为保证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因工伤残职工的基本生活,对因工逝世职工的亲属进行抚恤,依据特区实际情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下列职工应当参与工伤保险: (一)一切企业的职工; (二)机关、集体、作业单位中除公务员及参照享用公务员待遇的人员以外的职工; (三)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防备及恢复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有必要贯彻执行\安全榜首,防备为主\的政策,恪守国家安全卫生法令、法规和安全出产规程,活跃防备工伤事故和作业病。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开展医疗恢复和作业恢复作业,为因工伤残职工从头走上作业岗位创造条件。    第四条工伤保险作业应当与安全出产查看、宣扬、教育作业相结合。    第五条市政府树立的社会保险处理组织(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组织)主管深圳市工伤保险作业。 市政府树立由社会保险、卫生、劳作、工会等有关部分的主管人员及专家组成的市医务劳作判定委员会担任安排、监督市医务劳作判定组织进行劳作能力判定和残废等级鉴定作业。    第六条树立由工会、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专家和劳作、卫生、社会保险等部分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组织,对工伤保险基金出入、运用、处理等实施监督。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组织经过树立工伤保险基金为契合本法令规则的因工伤残职工和因工逝世职工的亲属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来历如下: (一)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收益。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市政府计算部分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薪酬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九为其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实施不同费率。 工伤保险能够在不同费率的基础上实施起浮费率,市社会保险组织依据用人单位一守时期内的工伤事故率、出入率以及其他评价规范,在本行业规范费率的百分之四十的起伏内调整其费率。 不同费率的详细份额和起浮费率的实施办法由市政府规则。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处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月向市社会保险组织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能够托付开户银行或许以其他方法交纳工伤保险费。 违背本条榜首款规则,参保后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组织能够宣布追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社会保险组织交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工伤保险费的千分之一缴交。拒不交纳者,由市社会保险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应缴而未缴的工伤保险费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企业在本钱中列支;机关、集体、作业单位在行政、作业费中列支;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在运营收入中列支。 用人单位不得将工伤保险费转嫁职工担负。 违背本条第二款规则的,责令返还,并由市社会保险组织处以所转嫁费用二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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