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06:36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可分为纳税人违背日常税收处理的违法行为、直接波折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波折发票处理的违法行为三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发票处理方法》别离作了不同的处分规则。
(一)违背日常税收处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分规则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则:纳税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则的期限申报处理税务挂号、改变或许刊出挂号的;未按照规则设置、保管账簿或许保管记账凭据和有关材料的;未按照规则将财政、管帐制度或许财政、管帐处理方法和管帐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检的;未按照规则将其悉数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陈述的;未按照规则设备、使用税控设备,或许损毁或许私行改动税控设备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则:纳税人未按照规则处理税务挂号证件验证或许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则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许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据及有关材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则:纳税人不合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许假造完税凭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躲避、回绝或许以其他方法阻遏税务机关查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能够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适用上述规则:(1)供给虚伪材料,不照实反映状况,或许回绝供给有关材料的;(2)回绝或许阻挠税务机关记载、录音、录像、照相和仿制与案子有关的状况和材料的;(3)在查看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搬运、藏匿、毁掉有关材料的;(4)有不依法承受税务查看的其他景象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则: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则,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查看纳税人有关状况时,有关单位回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能够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