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21:38
转让探矿权的,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探矿权已满两个勘查年,完成了规则的最低勘查投入,已按规则交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等等,契合这些条件的探矿权具有者,假如乐意就能够将自己的探矿权转让给别人,假如在转让时发作转让合同胶葛该怎么办?下面咱们来看一个探矿权转让合同胶葛的事例,了解有关探矿权转让合同胶葛的常识。
探矿权转让合同胶葛事例及剖析
民事判定书
原告lfz,男,生于****年*月*日。
托付代理人李斌,系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mj,男,生于****年*月*日。
托付代理人贾天金,系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刘文林,生于1971年10月5日。
被告ybl,男,生于****年*月*日。
托付代理人贾天金,系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峡县qy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fz。
托付代理人刘保义,生于1971年5月20日。
原告lfz诉被告lmj、ybl、西峡县qy矿业有限公司为合同承认胶葛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李斌、被告lmj托付代理人贾天金、刘文林、被告ybl托付代理人贾天金、被告西峡县qy矿业有限公司托付代理人刘保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被告西峡县qy矿业有限公司原系lmj、ybl出资开办,2007年10月3日,原告与被告lmj、ybl签定转让协议,该协议名为股权及财物转让,实践为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后又把该公司转让于原告)。在协议中,被告许诺担任处理采矿证,三个月内交给。协议签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没有“探矿证、采矿证”,使原告无法运营,综上所述,被告将国有矿山不合法转让,违背了《矿藏资源法》的相关规则。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承认原、被告于2007年10月3日,2008年1月4日签定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并由被告承当诉讼费用。
原告针对自己的建议供给如下根据:
1、2007年10月3日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2、2008年1月4日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3、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工商档案。
被告lmj、ybl辩称:(一)《转让协议》的效能应予以保护,原告的诉请应予以驳回。理由:1、《转让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是两边在知根知底,彻底通明协商一致的状况下自愿到达的。2、《转让协议》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效能性强制性规则。3、《转让协议》得到了全面的实施。(二)lfz的严峻违约行为引出了连环诉讼。lfz违背《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好,lbl于2009年5月3日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要求lfz还款,lfz为延迟诉讼,才到贵院歹意诉讼等。(三)原告在申述状中的陈说不契合现实或没有道理。总归,lfz诉请要求承认合同无效,是不诚实守信的体现,望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被告针对自己的抗辩理由供给如下根据:
1、2006年4月26日西峡县syd矿业有限职责公司与河南xcf买卖有限公司签定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探矿权转让合同》;2、2006年7月16日河南xcf买卖有限公司股东会议抉择;3、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2007年10月3日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与lfz签定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合同》;5、原告接手时合同手续交代表;6、原告接手时财物交代表;7、2008年1月4日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与lfz签定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8、lfz给lmj所打欠条一份;9、lfz给对方××所打欠条一份;10、lmj《股权转让协议》;11、ybl《股权转让协议》;12、股东会议(2008年1月4日);13、《探矿权转让合同》;14、河南省矿业权买卖签证书;15、南阳市探矿权转让市级会审意见表;16、方××、lmj对原告lfz告诉一份。
被告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辩称:2008年我公司接手矿山后,发现没有采矿证,我以为原告申述理由建立。
经审理查明: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系法人企业。2007年10月3日,原告lfz与被告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签定《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协议约好:
一、甲方(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乐意将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给乙方(lfz),转让价格为贰仟叁佰伍拾万元人民币(2350万元),以分期付款的方法付出。
二、价款2350万元分期付出的方法为:1、总价款在两年付清,付清后处理转让探矿证或采矿证手续,转让时甲方把具有该矿山的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全体转让给乙方等事项,而且甲方担任处理挖掘证手续,甲方承当费用。2、合同签定后乙方在五日内付出五十万元(50万元),该款付出后,乙方实践接收矿山,甲方把探矿证复印件及相关手续原件交给乙方,移送后矿山胶葛及政府相关事宜及费用由乙方承当。3、2007年11月5日付出壹佰万元(100万元),从次月起每月至少付出壹佰万元(100万元),假如当月出售额超越叁佰五拾万元(350万元),当月有必要付出壹佰陆拾万元(160万元)。付出时刻每月的5日至10日。4、乙方能够提早还款,只需两年内任何时刻付清2350万元的价款,即可处理矿山所有权的转让手续给乙方。
三、职责条款:1、乙方有必要按期付出价款,2007年阴历年末前有必要还够甲方450万元,年后假如当月不能付出的,能够延期到下月,但假如接连三个月到期不能全额准时付出价款的,合同间断,甲方有权收回矿山及乙方接手后出资矿山相关设备,乙方并付出违约金。2、乙方有必要严格执行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则,出现问题,职责自傲。3、乙方接收矿山后,甲方有权派一至两名工作人员常驻矿山,担任监督矿石及铁粉的出售状况,对出售状况有知情权;甲方不得对外宣传乙方运营状况,两名工作人员只对甲方两股东担任。假如对外泄漏乙方运营状况时,乙方有权追加形成的丢失,并当即调换相关人员;乙方不能按期实施付出责任时,两名工作人员在甲方法人清晰授权下方可干涉乙方的出产运营,除此外不得干涉乙方的任何出产、经管,乙方供给食宿。4、甲方在购买炸药的有关安全手续交给乙方之前,担任和谐,乙方担任费用。甲方交给炸材安全手续后,不再担任和谐有关事宜。5、甲方担任处理挖掘证手续,甲方承当费用。6、假如由于政府行为干涉,接连两个月不能出产的,还款期顺延。7、在一年内乙方还款到达一千三百万元(1300万元),在补清2350万元价
款后,乙方有权处置矿山。8、甲方收到乙方五十万元(50万元)后,甲方清点矿山及设备和债权债款,交给乙方,甲方离场。甲方外欠债款在五万以内乙方承当,超越五万元的超出部分由甲方承当。9、在乙方未付清悉数价款之前,甲方有责任协议乙方和谐当地联系,但发作全部费用由乙方承当。
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收效,两边不得反悔。单独违约的,依法赔偿丢失。单独间断合同的,按价款的双倍付出违约金。乙方接收矿山后,矿山的全部权利责任由乙方担任,甲方不得干涉。甲方: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乙方:lfz。
2008年1月4日,原告lfz与被告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签定《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约好:一、自本补充协议签定之日,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所有人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转让给乙方(lfz)。二、原转让价款两千三百五十万元人民币(2350万元),扣除乙方已付出二百二十万元(220万元),剩余款两千零一十三万元(2013万元),尚欠lmj一千二百二十万元(1220万元),欠fjz七百九十三万元(793万元)。三、该欠款中乙方已从总欠款中扣除了甲方处理证照费用用一百万元(100万),采矿证处理结束后,乙方扣除各种费用后余额返还甲方。不行的甲方补齐乙方。四、甲方许诺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按程序处理采矿证,争夺在一年内处理结束。甲方: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乙方:lfz。2008年1月4日。协议签定后,原告lfz向被告付出部分转让款,并到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进行挖掘,后因未处理探矿证、采矿证及付出转让款问题,两边发作胶葛,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承认原、被告于2007年10月3日和2008年1月4日两边所签定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
另查,1、原、被告两边至今未获得探矿权、采矿权。
2、2006年12月14日经西峡县工商管理局注册挂号建立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为股份制企业,股东为ybl、lmj、czc,法人代表人ybl;运营范围:矿藏品购销。2008年1月4日经西峡县工商管理局改变挂号,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改变为lfz,股东ybl、lmj、czc改变为lfz、czc。
3、2008年1月4日lmj与lfz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一份,lmj将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的49%股份转让给lfz。
4、2007年10月18日,lfz与被告lmj等人处理了矿山、设备等交代手续。
本院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挖掘矿藏资源,有必要依法别离请求,经同意获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处理挂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矿藏资源的勘查、挖掘实施答应证准则。勘查矿藏资源,有必要依法请求挂号,收取勘查答应证,获得探矿权;挖掘矿藏资源,有必要依法请求挂号,收取采矿答应证,获得采矿权”之规则,勘查和挖掘矿藏资源有必要依法获得国家答应,并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这是法令和行政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本案被告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状况下,与原告lfz签定《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及《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将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给原告,违背了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故《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和《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关于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相关内容无效;关于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转让的相关内容并不违背法令、行政法令的规则,应为有用。综上,原告要求承认原、被告两边于2007年10月3日签定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及2008年1月4日签定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请,合理部分予以支撑,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撑;被告lmj、ybl关于《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效能应予保持,原告诉请应予驳回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原告lfz与被告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3日签定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及2008年1月4日签定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关于转让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的相关部分内容无效,其他部分依然有用。
案子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承当。
如不服本判定,自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兴伟
审判员张林增
人民陪审员陈红源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锋
探矿权转让合同胶葛事例及剖析
民事判定书
原告lfz,男,生于****年*月*日。
托付代理人李斌,系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mj,男,生于****年*月*日。
托付代理人贾天金,系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刘文林,生于1971年10月5日。
被告ybl,男,生于****年*月*日。
托付代理人贾天金,系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峡县qy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fz。
托付代理人刘保义,生于1971年5月20日。
原告lfz诉被告lmj、ybl、西峡县qy矿业有限公司为合同承认胶葛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李斌、被告lmj托付代理人贾天金、刘文林、被告ybl托付代理人贾天金、被告西峡县qy矿业有限公司托付代理人刘保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被告西峡县qy矿业有限公司原系lmj、ybl出资开办,2007年10月3日,原告与被告lmj、ybl签定转让协议,该协议名为股权及财物转让,实践为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后又把该公司转让于原告)。在协议中,被告许诺担任处理采矿证,三个月内交给。协议签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没有“探矿证、采矿证”,使原告无法运营,综上所述,被告将国有矿山不合法转让,违背了《矿藏资源法》的相关规则。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承认原、被告于2007年10月3日,2008年1月4日签定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并由被告承当诉讼费用。
原告针对自己的建议供给如下根据:
1、2007年10月3日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2、2008年1月4日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3、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工商档案。
被告lmj、ybl辩称:(一)《转让协议》的效能应予以保护,原告的诉请应予以驳回。理由:1、《转让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是两边在知根知底,彻底通明协商一致的状况下自愿到达的。2、《转让协议》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效能性强制性规则。3、《转让协议》得到了全面的实施。(二)lfz的严峻违约行为引出了连环诉讼。lfz违背《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好,lbl于2009年5月3日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要求lfz还款,lfz为延迟诉讼,才到贵院歹意诉讼等。(三)原告在申述状中的陈说不契合现实或没有道理。总归,lfz诉请要求承认合同无效,是不诚实守信的体现,望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被告针对自己的抗辩理由供给如下根据:
1、2006年4月26日西峡县syd矿业有限职责公司与河南xcf买卖有限公司签定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探矿权转让合同》;2、2006年7月16日河南xcf买卖有限公司股东会议抉择;3、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2007年10月3日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与lfz签定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合同》;5、原告接手时合同手续交代表;6、原告接手时财物交代表;7、2008年1月4日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与lfz签定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8、lfz给lmj所打欠条一份;9、lfz给对方××所打欠条一份;10、lmj《股权转让协议》;11、ybl《股权转让协议》;12、股东会议(2008年1月4日);13、《探矿权转让合同》;14、河南省矿业权买卖签证书;15、南阳市探矿权转让市级会审意见表;16、方××、lmj对原告lfz告诉一份。
被告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辩称:2008年我公司接手矿山后,发现没有采矿证,我以为原告申述理由建立。
经审理查明: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系法人企业。2007年10月3日,原告lfz与被告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签定《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协议约好:
一、甲方(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乐意将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给乙方(lfz),转让价格为贰仟叁佰伍拾万元人民币(2350万元),以分期付款的方法付出。
二、价款2350万元分期付出的方法为:1、总价款在两年付清,付清后处理转让探矿证或采矿证手续,转让时甲方把具有该矿山的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全体转让给乙方等事项,而且甲方担任处理挖掘证手续,甲方承当费用。2、合同签定后乙方在五日内付出五十万元(50万元),该款付出后,乙方实践接收矿山,甲方把探矿证复印件及相关手续原件交给乙方,移送后矿山胶葛及政府相关事宜及费用由乙方承当。3、2007年11月5日付出壹佰万元(100万元),从次月起每月至少付出壹佰万元(100万元),假如当月出售额超越叁佰五拾万元(350万元),当月有必要付出壹佰陆拾万元(160万元)。付出时刻每月的5日至10日。4、乙方能够提早还款,只需两年内任何时刻付清2350万元的价款,即可处理矿山所有权的转让手续给乙方。
三、职责条款:1、乙方有必要按期付出价款,2007年阴历年末前有必要还够甲方450万元,年后假如当月不能付出的,能够延期到下月,但假如接连三个月到期不能全额准时付出价款的,合同间断,甲方有权收回矿山及乙方接手后出资矿山相关设备,乙方并付出违约金。2、乙方有必要严格执行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则,出现问题,职责自傲。3、乙方接收矿山后,甲方有权派一至两名工作人员常驻矿山,担任监督矿石及铁粉的出售状况,对出售状况有知情权;甲方不得对外宣传乙方运营状况,两名工作人员只对甲方两股东担任。假如对外泄漏乙方运营状况时,乙方有权追加形成的丢失,并当即调换相关人员;乙方不能按期实施付出责任时,两名工作人员在甲方法人清晰授权下方可干涉乙方的出产运营,除此外不得干涉乙方的任何出产、经管,乙方供给食宿。4、甲方在购买炸药的有关安全手续交给乙方之前,担任和谐,乙方担任费用。甲方交给炸材安全手续后,不再担任和谐有关事宜。5、甲方担任处理挖掘证手续,甲方承当费用。6、假如由于政府行为干涉,接连两个月不能出产的,还款期顺延。7、在一年内乙方还款到达一千三百万元(1300万元),在补清2350万元价
款后,乙方有权处置矿山。8、甲方收到乙方五十万元(50万元)后,甲方清点矿山及设备和债权债款,交给乙方,甲方离场。甲方外欠债款在五万以内乙方承当,超越五万元的超出部分由甲方承当。9、在乙方未付清悉数价款之前,甲方有责任协议乙方和谐当地联系,但发作全部费用由乙方承当。
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收效,两边不得反悔。单独违约的,依法赔偿丢失。单独间断合同的,按价款的双倍付出违约金。乙方接收矿山后,矿山的全部权利责任由乙方担任,甲方不得干涉。甲方: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乙方:lfz。
2008年1月4日,原告lfz与被告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签定《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约好:一、自本补充协议签定之日,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所有人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转让给乙方(lfz)。二、原转让价款两千三百五十万元人民币(2350万元),扣除乙方已付出二百二十万元(220万元),剩余款两千零一十三万元(2013万元),尚欠lmj一千二百二十万元(1220万元),欠fjz七百九十三万元(793万元)。三、该欠款中乙方已从总欠款中扣除了甲方处理证照费用用一百万元(100万),采矿证处理结束后,乙方扣除各种费用后余额返还甲方。不行的甲方补齐乙方。四、甲方许诺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按程序处理采矿证,争夺在一年内处理结束。甲方: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乙方:lfz。2008年1月4日。协议签定后,原告lfz向被告付出部分转让款,并到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进行挖掘,后因未处理探矿证、采矿证及付出转让款问题,两边发作胶葛,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承认原、被告于2007年10月3日和2008年1月4日两边所签定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
另查,1、原、被告两边至今未获得探矿权、采矿权。
2、2006年12月14日经西峡县工商管理局注册挂号建立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为股份制企业,股东为ybl、lmj、czc,法人代表人ybl;运营范围:矿藏品购销。2008年1月4日经西峡县工商管理局改变挂号,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改变为lfz,股东ybl、lmj、czc改变为lfz、czc。
3、2008年1月4日lmj与lfz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一份,lmj将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的49%股份转让给lfz。
4、2007年10月18日,lfz与被告lmj等人处理了矿山、设备等交代手续。
本院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挖掘矿藏资源,有必要依法别离请求,经同意获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处理挂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矿藏资源的勘查、挖掘实施答应证准则。勘查矿藏资源,有必要依法请求挂号,收取勘查答应证,获得探矿权;挖掘矿藏资源,有必要依法请求挂号,收取采矿答应证,获得采矿权”之规则,勘查和挖掘矿藏资源有必要依法获得国家答应,并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这是法令和行政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本案被告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状况下,与原告lfz签定《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及《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将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给原告,违背了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故《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和《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关于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相关内容无效;关于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转让的相关内容并不违背法令、行政法令的规则,应为有用。综上,原告要求承认原、被告两边于2007年10月3日签定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及2008年1月4日签定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请,合理部分予以支撑,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撑;被告lmj、ybl关于《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效能应予保持,原告诉请应予驳回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原告lfz与被告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3日签定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及2008年1月4日签定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关于转让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的相关部分内容无效,其他部分依然有用。
案子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西峡县乾源矿业有限公司承当。
如不服本判定,自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兴伟
审判员张林增
人民陪审员陈红源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