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不道德行为的照片在报上曝光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08:40[案情]
原告刘国庆
原告张卫国
被告孙佳俊
被告《某某晚报》社
2004年8月20日黄昏,《某某晚报》社记者孙佳俊外出采访归来,在东方广场看到二原告刘国庆、张卫国骑自行车撞倒一位70多岁的白叟,二原告不但不赔礼道歉反而狗血喷头,欺负被撞白叟。周围一位同志出于义愤、责备他们的不道德行为,二原告恼羞成怒,将该同志鼻子打伤,记者孙佳俊见此情形,即用相机拍下该局面。第二天,《某某晚报》配以“如此英豪”的标题和阐明在第四版“社会新闻”栏中登出了这张相片。报纸出书后,二原告的行为遭到广大群众的责备,其所在单位也给予二人行政记大过处置。二原告以为记者未经他们赞同拍照并在报纸上登出他们的相片,侵略了二原告的肖像权。为此,申述法院,要求二被告中止损害,赔礼道歉,补偿精神损失5000元。
[问题]
记者(本案被告)孙佳俊和《某某晚报》社的行为是否侵略了二原告的肖像权?
[简析]
肖像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指公民对经过拍照、绘画、雕塑等造型艺术或许其他艺术形式在客观上再现的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则,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拍照不道德行为在报刊上登载,虽然是未经别人赞同使用了别人肖像,但并非以盈利为意图,而是运用社会舆论工具揭露斥责和鞭笞那种不道德的行为。因而,它不归于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在我国,经过报纸、期刊等前言,以登载其肖像权和名字的方法,斥责行为人的不道德行为,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保护社会秩序,也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的责任和权力。因而,本案二被告的行为不只不是对二原告的肖像权的侵略,并且是一种正义的合法行为。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判定驳回二原告的悉数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