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未与单位签合同 辞职也可获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8:21

我是某单位的员工,自2005年3月开端在该单位作业。2007年5月,因母亲患病需求我照料,我自动辞去职务。2007年7月份,单位说我的技能好,非要叫我回去作业,所以我又回去了。
可是,直到现在,单位一向也没有与我签定劳作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公司给我补偿?由于领导最近一向给我脸色看,我现在不想干了,想自动辞去职务,我怎样要求经济补偿?
律师:《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则,本法实施前已树立劳作联系,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本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因而,你能够要求单位向你付出2008年2月1日至今的双倍薪酬。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你在自动辞去职务后,于2007年7月又与单位树立了劳作联系,到现在超越了六个月但不满一年,因而,你能够要求单位付出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