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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能否口头约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21:24
典当是一种担保方法,能够确保两边当事人的债款债款联络能够得到顺畅的实行。假如两边当事人要进行典当的话,是需求签定典当合同的,清晰典当的权力义务的。那么,典当合同能否口头约好?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典当合同能否口头约好
《担保法》第38条规则,“典当人和典当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典当合同。”依据此条规则,典当合同应当选用书面形式。可是书面形式并非典当合同的建立要件,典当合同的书面形式仅具有依据效能。假如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现已实行合同的,如办理了典当挂号,典当合同仍有用。
依据《担保法》第39条规则,典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含:1、被担保主债款的品种与数额;2、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3、典当物的称号、数量、质量、情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运用权权属;4、典当担保的规模;5、当事人以为需求约好的其他事项。
二、典当物的条件
典当物又称为典当权的客体、典当权的标的,是指典当人用以设定典当权的产业。由于典当权是担保物权,典当物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1)应当具有特定性。不特定的产业无法确认其价值,无法分配其价值,不能在其上设定典当权。特定化的产业既可所以某一产业,也可所以某类产业或某些产业。
(2)应当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典当权是分配标的交换价值的权力,其标的当然应当具有交换价值。典当权又是一种换价权,其实质是优先受偿权,作为典当权标的产业还应当具有可让与行。不具有交换价值的产业不能变价,不具有可让与性的产业不能实现变价,不能作为典当权的标的。
(3)不因持续运用收益而损毁其原本的价值与形状。典当权建立后,典当人仍能够对典当产业进行运用收益,若该典当产业因典当人的持续运用收益会遭到损毁而使其价值减损,则典当权人的利益将失掉保证。所以,典当物应对错耗费物,不能是耗费物。
(4)应当是能够以挂号的方法予以公示的产业。典当权不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因而典当权不能以占有的方法公示,而需求以挂号等方法公示。我国《担保法》中对不动产和特别的动产的典当挂号做了清晰规则,但对一般动产典当的典当物挂号并无约束,即便没有以挂号或注册等方法公示权力的动产也可作为典当物,但此种情况下的典当权不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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