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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利形成中的应负义务具体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00:42
一般来说,扮演是对著作的再现,可是法律上并不扫除扮演者、作者集于一身的景象,例如即兴的讲演、舞蹈,自编自演的歌曲、小品、音乐著作、戏曲著作的著作权人和其扮演的邻接权人。可是,著作权法规则了扮演者以下三种情况下扮演著作时与著作权人的权力义务联系,更强化了对作者权力的维护。
1不管别人著作是否宣布,扮演者运用别人著作进行扮演,都应该获得著作权人的答应并付出酬劳。未经答应扮演别人著作的行为,归于侵权(宣布权和扮演权)行为。假如是扮演安排扮演的,由该安排者获得著作权答应,并付出酬劳。
2扮演者运用改编、翻译、注释、收拾己有著作而发生的著作进行扮演,应当获得改编、翻译、注释、收拾著作的著作权人和原著作的著作权人答应,并付出酬劳。
3假如扮演者未向大众收取费用也未获得酬劳,免费扮演己经宣布的著作,扮演者既不需求得到著作权人的答应,也不需求向著作权人付出酬劳,但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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