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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00:41
小张是大四学生,最近在疆土所实习,老是听老一辈们说征地拆迁,一瞬间是土地征收,一瞬间是土地征用,简直把他绕晕了。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有什么区别及其他相关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两者的相似性,在于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都是国家以公权力强制地对别人的土地权力予以掠夺,使得别人的土地权力因征收或征用而消除或停止。
一般以为,土地征收为国家依据公共利益需求而行使公权力,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别人的土地所有权,别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除。(注:这方面的见地一般相同。如梁慧星主编:《我国物权法研讨》(上),法令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页;张曼隆:《土地法》,台1996年版,第494页。)如别人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消除,则不能谓之征收。
就土地征用而言,则是国家因公共工作的需求,以给予补偿为条件,对别人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他项权力为使用,待特定公共工作意图完结时,仍将土地归复原土地所有人。(注:张曼隆:《土地法》,台1996年版,第494页。)别人的土地所有权并不因国家的征用行为而消除。
在现代法制国家,无论是土地征收,仍是土地征用,皆需求有清晰的法令依据,自不待言。
土地征收或土地征用具有清晰的法令依据,一则能够使政府行使公权力时须依严厉的程序避免国家权力对别人财产权进行不适当干涉;二则能够使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他项权力人在顾及国家公共需求的前提下,经过法令途径寻求救助,取得公平、必要的补偿。
名义上,我国现行法基本上仅触及土地征用。
《宪法》规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按照法令规则对土地施行征用。”(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令》即称,该法令的规制目标为土地征用。(注:该法令颁行于1982年,现在依然收效。)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则》规则了农人集体土地所有权可因“国家征地”而发作改变。(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则》第二十条。)
在这里,农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变是由于土地的征收仍是征用不甚清晰。
若依通说,“国家征地”应理解为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由于它引起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变。若依现行法的规则,则是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宪法、法令和法规并未规则“征收”,而只规则了“征用”。
别的需求看到,土地征收也是从前施行过的。(注:《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二条规则,“乡村和城市市郊中现已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家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
实际上,现行法所规则的土地“征用”的确引起了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即集体土地所有权改变为国家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即规则了“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则》亦清晰了“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令》第五条。)这样,现行法的土地征用客观上便是一般所指的土地征收。
现行法名义上为土地征用,实际上却是土地征收。无论是土地征收,仍是土地征用,都是国家凭仗公权力对别人土地权或土地他项权力予以强制性掠夺,但这种强制性掠夺须以存在公共利益为条件。公共利益具有较为广泛的规模。国防、交通工作、水利工作、公共卫生、教育、政府机关及慈善工作等,即其适例。公共利益并非都具有永久性,如军事工事可因特定军事意图已完结而无存在的必要。在此情况下,是否无需将别人的土地所有权予以强制征收而是对别人的土地他项权力予以征用,并非无考虑的地步。从公共利益的性质及需求动身,对详细的公共利益事项予衡量,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予以恰当区分,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致遭受国家公权力的过火干涉,应是维护土地资源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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