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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带儿子改嫁引发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18:33
【案情】
家住广西天峨县某乡的梁某与老公韦某生有一男孩(5岁),两年前其夫因车祸逝世,老公身后,梁某与儿子一向与公婆共同日子,现梁某改嫁别人,欲带儿子同时日子,但其公婆不同意,以为梁某能够改嫁,但孙子是韦家的根,须由韦家人抚育,不能给外姓人,不让梁某带走孙子,而梁某决意要带走儿子,为此,两边发作胶葛。
【争议】
梁某能否带儿改嫁?
【分析】
本案涉及到监护人的问题。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和约束行为才能人设置维护人的准则。被维护的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和约束行为才能人称为被监护人,担任维护人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分为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是由法令直接规则的,法定监护人担任监护人是其法定责任。指定监护人是由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1、维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维护被监护人的产业。3、办理和教育被监护人。4、署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由他的法定署理人署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爸爸妈妈只要一方生计的,生计的一方为监护人。梁某的儿子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梁某的老公身后,梁某即为其子的监护人,梁某并未损失监护才能,因此不发作由其别人担任监护人的问题。梁某改嫁,有权带儿同时日子,别人不得干与,但梁某有必要实行监护人的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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