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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主要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07:00
一、协议裁定准则

当事人可以洽谈确认将可能发作的或许现已发作的胶葛提交裁定或许提申述讼,但两者只能取其一。两边达到裁定协议的,应当提交裁定,一方向法院申述,法院不予受理;两边没有达到裁定协议的,应当提申述讼,一方请求裁定,裁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可以洽谈选定将胶葛提交哪个裁定委员会进行裁定。

当事人可以约好提交裁定的详细事项。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

除当事人协议裁定外,在裁定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好裁定庭的组成方法,可以自主选定或许托付裁定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组成裁定庭的裁定员;可以约好裁定是否揭露进行;可以约好裁定是否书面审理;可以自行宽和或许自愿调停;可以自主约好判决书是否写明争议的现实和判决的理由;等等。

三、独立裁定准则

裁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与。裁定庭依据现实,按照法令和合同规则,参阅国际惯例,并遵从公平合理准则,独立公正地作出判决。

四、专家裁定的特色

裁定委员会的裁定员都是来自经贸、法令、科技等社会各方面的专家、学者或许具有高级职称或许平等专业水平的实践工作者,具有很深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社会声威。

五、便当快捷的特色

裁定程序简洁,气氛平缓,审期短,费用低。

六、保密准则

未经当事人两边同意,裁定不揭露审理,且参加裁定的各方人员不得向外界泄漏有关案子审理的状况。

七、一裁结局准则

裁定实施一裁结局准则。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胶葛再请求裁定或许向人民法院申述的,裁定委员会或许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契合国际惯例的特色

依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则,我国裁定组织作出的裁定判决得到包含世界上首要交易国家在内的一百三十多个国家的供认与履行,当事人可以十分便当地到外国请求供认与履行我国裁定组织所作的涉外裁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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