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否会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5:41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于1990年挂号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一起日子中,两边性情不好,常因日子小事吵架,导致两人之间的对立不断激化。后李某向法院申述要求离婚。李某在法庭调查中就产业分配问题清晰表明不需求法院处理一起产业、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债权债款及住宅。2004年时,法院作出判定允许李某与张某离婚。判定后两边均没有提出上诉,后离婚判定收效。
2006时,李某又向法院申述张某,要求切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购买的住宅及其他。庭审中,李某认可其于2004年离婚诉讼中的当庭陈说现实,而且认可此次诉讼要求切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住宅及其他一起产业并非离婚判定收效后新发现的对方藏匿、搬运、变卖的产业,而是其在离婚诉讼中已知晓,其时不要求法院予以处理的夫妻一起产业,且李某要求切割住宅,该住宅产权一切人为张某。
法官分析:
本案中,李某认可本次诉讼要求切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住宅及其他一起产业并非离婚判定收效后新发现的对方藏匿、搬运、变卖的产业。而在2004年的民事诉讼中,李某又曾清晰表明不要求由法院切割住宅及其他一起产业,故应确定其已抛弃切割一起产业的建议。现李某要求再次切割的住宅及其他一起产业不属于离婚后新发现的产业,李某要求切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购买的住宅及夫妻关系期间存续期间的其他夫妻一起产业的诉讼恳求,无相应的现实根据且不契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撑。
本案需求留意的是:
离婚后产业胶葛,系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恳求再次切割夫妻一起产业的胶葛。而本案的当事人离婚诉讼时在法庭上清晰表明过关于住宅及其他一起产业不需求法院进行切割,即抛弃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产业的权力建议,这种表明使得当事人在后面的切割产业申述中处于晦气的位置,导致了败诉。
李某与张某于1990年挂号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一起日子中,两边性情不好,常因日子小事吵架,导致两人之间的对立不断激化。后李某向法院申述要求离婚。李某在法庭调查中就产业分配问题清晰表明不需求法院处理一起产业、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债权债款及住宅。2004年时,法院作出判定允许李某与张某离婚。判定后两边均没有提出上诉,后离婚判定收效。
2006时,李某又向法院申述张某,要求切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购买的住宅及其他。庭审中,李某认可其于2004年离婚诉讼中的当庭陈说现实,而且认可此次诉讼要求切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住宅及其他一起产业并非离婚判定收效后新发现的对方藏匿、搬运、变卖的产业,而是其在离婚诉讼中已知晓,其时不要求法院予以处理的夫妻一起产业,且李某要求切割住宅,该住宅产权一切人为张某。
法官分析:
本案中,李某认可本次诉讼要求切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住宅及其他一起产业并非离婚判定收效后新发现的对方藏匿、搬运、变卖的产业。而在2004年的民事诉讼中,李某又曾清晰表明不要求由法院切割住宅及其他一起产业,故应确定其已抛弃切割一起产业的建议。现李某要求再次切割的住宅及其他一起产业不属于离婚后新发现的产业,李某要求切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购买的住宅及夫妻关系期间存续期间的其他夫妻一起产业的诉讼恳求,无相应的现实根据且不契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撑。
本案需求留意的是:
离婚后产业胶葛,系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恳求再次切割夫妻一起产业的胶葛。而本案的当事人离婚诉讼时在法庭上清晰表明过关于住宅及其他一起产业不需求法院进行切割,即抛弃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产业的权力建议,这种表明使得当事人在后面的切割产业申述中处于晦气的位置,导致了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