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10:29
自首,是我国惩罚与广大相合的刑事方针,在量刑方面的详细表现,现已由我国刑法规则为一项重要的法令准则。建立自首准则的意图,在于鼓舞违法人主动投案,悔改自新,不致隐藏在社会上持续为非作歹。自首从轻,有利于分化瓦解违法实力,然后取得更多的头绪和依据,有助于及时侦破案子,正确而敏捷的审判,削减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办案投入,有力地惩治违法,维护受害者,维护社会安稳。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初次以法令方式对自首的构成作了明确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是自首”。依据该规则,但凡在违法今后一起具有了(一)主动投案(二)照实交待所违法行,都应该确定自首建立,依法予以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免于处分。该条规则,使用于现有的违法人,本无破例。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案子的违法人在违法后的行为契合上述条件时,应否确定自首及怎样确定自首,却有不同的知道,由此导致了在案子处理结案上的差异。
一种观念以为:对交通肇事违法案中的自首问题,应依据不同的状况确定为自首。对肇事者事发后没有逃逸主意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如上述第一种观念所说,不该确定为自首,但在处理时应酌情从轻;对肇过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办阶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则应视为自首。对后者,《刑法》第六十七条虽规则对其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但在量刑的把握上,从轻或减轻的起伏应比前者小。
第二种观念以为:在交通肇事案子中,肇事者在事发后主动陈述公安机关,是其法定责任的责任。国务院颁布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七条规则,发作交通事端后,肇事者有必要陈述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鉴于法规对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奉告责任,因而即便肇事者在事端发作后没有逃逸,主意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能确定为自首,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奉告责任,在处分时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分。
第三种观念以为:交通肇事违法案子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主意向公案机关报案或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应依法确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机关,侦办期限间,又主动到公案机关报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依法也应确定为自首。
一种观念以为:对交通肇事违法案中的自首问题,应依据不同的状况确定为自首。对肇事者事发后没有逃逸主意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如上述第一种观念所说,不该确定为自首,但在处理时应酌情从轻;对肇过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办阶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则应视为自首。对后者,《刑法》第六十七条虽规则对其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但在量刑的把握上,从轻或减轻的起伏应比前者小。
第二种观念以为:在交通肇事案子中,肇事者在事发后主动陈述公安机关,是其法定责任的责任。国务院颁布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七条规则,发作交通事端后,肇事者有必要陈述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鉴于法规对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奉告责任,因而即便肇事者在事端发作后没有逃逸,主意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能确定为自首,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奉告责任,在处分时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分。
第三种观念以为:交通肇事违法案子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主意向公案机关报案或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应依法确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机关,侦办期限间,又主动到公案机关报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依法也应确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