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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3:17
望文生义,署理权的乱用便是署理人行使署理权的过程中,违背署理权主旨和署理的根本准则,有损被署理人利益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两边署理因为没有第三人参加进来,买卖由一人包揽,一个人一同代表两边利益,不免捉襟见肘,难以达到利益平衡。那么署理人私行乱用署理权的行为有哪些?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解说。
署理权的乱用是指署理人行使的过程中,违背署理权主旨和署理的根本准则,有损被署理人利益的行为。构成署理权的乱用应具有以下四个要件:
⑴署理人有署理权。
⑵署理人施行了行使署理权的行为。
⑶署理人的行为违背署理权的建立主旨和署理的根本行为准则。
⑷署理人的行为有损于被署理人的利益。
不具有上述要件则不归于署理权的乱用。如无权署理与越权署理都不归于署理权的乱用。
⑴署理人在署理权限内以被署理人名义同自己签定合同。在此景象下,署理人一同为署理联系中的署理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买卖两边的买卖行为实践上只要署理人一人悉数施行,这既违背署理准则的主旨,也极易发作署理人损被署理人而利己的行为,应予制止。
⑵两边署理行为也归于署理权乱用的行为。两边署理也称一同署理。这种行为在有关署理人从事署理业务有必要实行的责任中现已提及,两边署理会导致在合同签定过程中难以平衡两边当事人的利益,危害被署理人的利益,因而要制止这种行为。
⑶署理人与对方通谋签定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种行为违背了署理的诚信准则,属与违背署理准则主旨的乱用署理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则,“署理人和第三人歹意勾结,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由署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署理人要和相对人一同补偿被署理人的丢失。
有时候,乱用署理权还包含署理人和第三人歹意勾结,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署理行为的结果被署理人不予接受。所谓歹意勾结,是指署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共谋;所谓危害被署理人的利益,是指实践造成了被署理人产业利益的丢失。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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