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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可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0:11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39号)规则,(一)增值税退(免)税方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方针的出口货品劳务,依照下列规则实施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方法免抵退税方法。出产企业出口自产货品和视同自产货品及对外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列名出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撤退方针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交还。
(二)可视同自产货品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方针:
1.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品:
(1)与本企业出产的货品称号、功能相同。
(2)运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供给给本企业运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品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出产的货品归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品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品,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修理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品的东西、零部件、配件。2.不通过本企业加工或拼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品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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