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有哪些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06:09内容提要:本文从“兼职”现象的广泛存在谈起,剖析了现在的“兼职”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然后开始讨论了处理这些问题的一些法令对策,并主张经过劳作立法的承认,使“兼职”能标准开展。
所谓“兼职”,是指一个劳作者在某一时期内,兼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雇佣,从事两层或多重作业,然后构成了两层或多重劳作联系的一种劳作佣工方式。
一、现在我国“兼职”劳作的现象、联接方式及成因。
1、现在在我国,“兼职”现象是广泛存在、而又不标准的。一人兼数职,一起打几份工的状况,人们现已是见多不怪、思空见惯了,“兼职”或许就发作在自己身边、自己身上。听讼小编知道的一位推销员就身兼三职,别离受雇于一稳妥公司、一化妆品公司、一药物公司,一起推销稳妥、化妆品、药物。在一些当地的劳作力商场中还拓荒了“兼职”专栏。在某些作业中,也公开有专职人员、兼职人员之分,如律师就分专职的和兼职的。可是,“兼职”的有关法令问题并未遭到人们应有的重视,反而遭到了社会和立法的冷酷。长期以来,“兼职”只能半公开、半隐秘的进行,恰似一句歌词所唱的:“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的开。”对“兼职”劳作是否契合法令规矩,人们知道纷歧:“兼职”劳作合同缺少强制性标准:“兼职”劳作者缺少法令维护,一些根本的劳作条件、安全卫生、最低薪酬、社会确保、歇息权力等没有确保;国家对“兼职”办理困难。
2、“兼职”劳作,按兼职劳作者所兼各作业之间的联接方式,大致能够分为三种:榜首,并排联接方式。是指劳作者所从事的多重作业都平等重要,各作业间彼此是并排的。第二,主从联接方式。是指劳作者所从事的多重作业中,有主业和从业之分的一种联接方式,我国的“兼职”者多选用这一方式,即劳作者首要从事某一份作业,将其大部份时刻、劳作力用于主业上,而用剩余时刻、劳力从事从业,“挣外快”。第三,真假联接方式。这一联接方式是有中国特色的,首要指一些“下岗”工人,“停薪留职”人员的隐性作业,构成了其与原用人单位及新用人单位之间的一虚一实的联接方式。听讼小编以为,跟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跟着我国赋闲社会确保准则的完善,“下岗”、“停新留职”等特定环境下的过度性现象会逐步消失,因而本文也不用过多触及真假联接的“兼职”劳作问题。
3、“兼职”的呈现,是有其必定的法令原因及深层的经济原因的。
现在在我国,“兼职”是缺少清晰的法令标准调整的,“兼职”至多只能算是一种可由法令推知的劳作方式。在我国的宪法、劳作法中,只要一些准则性规矩,如“公民享有劳作的权力和职责”,“我国实施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准则”等,未详细触及随社会经济开展而新呈现的“兼职”问题。所以,一些人就以为:法令不制止的便是可为的,并且劳作是一种权力,因而是否“兼职”当然是劳作者的一项自由选择权力,然后“兼职”就孕育而生了。别的,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的规矩来看,该法规矩了公司的董事、司理等高档办理人员不得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透过该规矩,人们不难体会其弦外之音,即非公司高档办理人员是能够兼职的,这使得兼职者振振有词起来。所以,法令的未加束缚及隐含默许对“兼职”的发作有必定影响。
别的,“兼职”的发作最终是由社会经济要素决议的,即由各方面利益引导所构成的。首要,“兼职”多是劳作者出于物质、精力利益的需求而为的,或是为了添加经济收入、进步日子水平,或是为了充沛日子、不浪费时刻等。其次,“兼职”也是出于用人单位实施新式佣工准则的需求而发作的。因为用人单位合理运用“兼职”人员,可促进劳作的更细化分工,促进劳作力本钱的下降,有时还可招聘到一些兼职的有专业专长的稀缺人才为单位效力,在必定程度上完成“人才资源共享”。再有,从社会视点看,在商场经济中,要合理、优化装备劳作力资源也要求“兼职”的存在、开展。社会开展需求充沛利用资源,而“兼职”准则的实施可促进“量才录用,物尽其用”。“兼职”的呈现还促进了劳作力质量的更广泛竞赛,从久远上可促进劳作力本质的进步。
二、现在我国的“兼职”存在的一些问题。
听讼小编以为,我国现行法令准则对“兼职”的情绪从总体上说是:准则上不制止,细节上无标准,准则上不配套。“兼职”问题实践处于缺少法令标准调整的“法令真空区”。在这一环境中,“兼职”劳作的开展虽起了必定的积极效果,可是也表现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亟待处理的坏处:
1、“兼职”劳作易使劳作者权益遭到危害。现在,我国的劳作者一般只能有单一的劳作法令联系,能够遭到劳作法令法规及相映的配套准则的维护。但,当兼职呈现时,劳作者从事了两重或多重作业构成了两重或多重劳作联系,而其间只要一重劳作联系遭到法令标准的调整、维护构成劳作法令联系,其第二重,第三重劳作联系因为缺少法令准则的规矩,就难以有劳作法令联系的外壳,这就使得兼职劳作者在兼职劳作过程中的许多权益得不到法令的有力维护,然后致使本身权益受损。听讼小编以为,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兼职者权益是缺少确保的:榜首,在合同准则方面的问题。因为兼职本身的不标准,关于兼职劳作是否有必要签定书面合同也就愈加无从谈起了,可是,兼职劳作一般触及多方面的问题,如不签定书面合同,兼职劳作者的权力和职责难以清晰且在发作胶葛后易构成寻求司法救助过程中的举证困难。第二,在兼职劳作条件的基准维护方面的空缺。兼职劳作中,归纳作业时刻缺少必要束缚,常有归纳作业时刻过长的状况,兼职劳作者的身心健康权力得不到确保;兼职劳作者的度假、歇息权力难以完成;兼职劳作者没有兼职劳作最低薪酬标准的确保,获取劳作报酬的权力极易受损;兼职劳作者在受招聘、被解雇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条件束缚及程序准则的确保;兼职劳作者的劳作工伤医疗、安全卫生、作业培训方面的权力也难以得到确保。第三,在确保准则方面的不完善。现行劳作者的养老、医疗、住宅、赋闲等社会确保费用,一般只由与劳作者构成劳作法令联系的一个用人单位为其交纳,而在兼职劳作中,兼职劳作者虽从事多重作业,可是,依然只要一个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确保费用,而其他的用人单位不予以交纳,而兼职劳作者的社会确保水平并为因兼职而有所添加,这就使得兼职劳作者多劳未必能够多得。
2、“兼职”的不标准打乱了商场次序。一方面,它打乱了商场竞赛次序。因为我国现行的社会确保准则中规矩了,与劳作者签定了劳作合同、构成劳作法令联系的用人单位应为劳作者交纳必定的社会稳妥费用,并未答应可由多个用人单位为同一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费用。因而,当呈现“兼职”时,即一劳作者在一起承受多家用人单位雇佣、别离与其构成劳作联系时,一般只要一家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稳妥费用,而其他用人单位则不担负其社会稳妥费用。这样就必然构成雇佣“兼职”人员的各用人单位之间担负纷歧,非公正的竞赛,然后打乱了商场竞赛次序。另一方面,因为“兼职”的不标准也必然打乱劳作力商场的正常次序。
3、“兼职”的不标准给国家监管带来困难。因为“兼职”的不标准,给政府的劳作办理部门的作业带来了紊乱,使劳作部门无法全面地计算和判别作业现状和方式。并且“兼职”的发作对传统的一人一职的人事办理方式也带来了适当的冲击,各用人单位对“兼职”人员的办理也就形形色色、各行其是了。别的,“兼职”的不标准也构成了其他一些政府部门的法令困难,如构成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困难等。
三、对“兼职”问题之法令对策。
听讼小编以为:法令只应是在充沛、科学的“表述”客观社会经济基础开展的要求,关于兼职,咱们的法令不该制止,既无必要,也难以完成,法令的合理情绪应为:树立并标准“兼职”,使之朝着有利于社会经济开展的方向健康、有序的开展。
(一)现阶段,对维护兼职劳作者权益的法令对策。
现在在我国的“兼职”中,一个杰出的问题便是兼职劳作者的一些权益得不到充沛的确保。听讼小编以为,在我国现行法令准则下,“兼职”虽得不到劳作法的承认和维护,但至少能够经过劳务合同的补偿调整,使兼职劳作者的权益得到一些直接确保。
从法理上讲,兼职劳作者所从事的多重作业都具有出让劳作力的分配运用权给用人单位,并必定程度上隶属于用人单位的特征,构成的兼职劳作者与各用人单位之间的彼此联系,理应都是劳作联系。可是,因为我国劳作法未对兼职进行清晰的规矩,使得只要一重劳作联系能够上升为劳作法令联系,得到劳作法的维护,而对其它第二重,第三重的劳作联系就难以得到劳作法的维护了。可是关于这些第二重,第三重不能遭到劳作法调整的劳作联系来说,他们究竟也是一种合同联系,出于对弱势劳作者集体的维护准则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的尊重,这种合同理应能够适用有关合同准则的一般规矩,在合同中,两边约好的权力和职责应遭到法令的维护和认可,起到束缚两边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效果。我国现行法令中的劳务合同准则与之最相相似,因而可用劳务合同的有关规矩来直接调整兼职劳作。
对想要从事兼职的劳作者来说,值得注意的是:首要,要签定书面合同,以便维护本身权益;其次,在所签合同中,应尽量清晰两边权力职责,使作业时刻、歇息度假、工伤医疗、劳作安全、作业培训、解雇条件程序等内容有比较清晰的约好,尤其是在薪酬待遇的确认上,应意识到是否包括必定的社会确保,如不包括则能够用添加薪酬的方法予以补偿。
(二)树立、完善兼职准则的法令对策。
从久远来看,因为“兼职”在客观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必定的社会价值,所以兼职现象仍可能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存在、开展。可是,“兼职”的健康、有序开展是需求国家经过必定法令方式的干涉、调控予以确保的;任其自生自灭,不予理睬的结果只能是构成社会经济次序的紊乱。国家对“兼职”的必定与标准,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听讼小编主张:首要应在我国劳作法及相关配套准则中清晰必定“兼职”也是一种契合法令规矩的劳作方式之一,使“兼职”溶入到劳作法的调整规模之中、并有相应配套准则的确保;其次是在遵从我国劳作法准则及充沛考虑与现行劳作法令准则的协调性的前提下,针对“兼职”作出一些补偿性的详细标准。
听讼小编以为这些详细标准首要应有以下内容:
1、合同准则标准。“兼职”劳作亦应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这样可与劳作法的规矩协调一致,有利于对劳作联系的一致标准。
2、劳作条件基准化标准。树立兼职劳作归纳作业时刻束缚准则,确保兼职劳作者身心健康。树立兼职劳作最低薪酬确保标准,维护兼职劳作者最起码的获取兼职劳作报酬的公正待遇权力。进一步标准兼职中的工伤医疗准则及对患作业病员工的维护准则,协调好兼职者因工受伤及患作业病后与各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
3、确保准则标准。树立“一人一户,一人可多保”的社会稳妥资金办理体制,即一个劳作者只能开设一个社会稳妥资金帐户,可是能够由多个用人单位为其投保社会稳妥。这样做,榜首,是表现“多劳多得”、“权力与职责相一致”之宪法准则的要求。第二,有利于企业间公正担负、平等竞赛。第三,这一准则将有利于国家对兼职状况的了解、计算和办理。
4、束缚准则标准。规矩制止劳作者兼职的一些景象,如:制止国家公务员进行某些兼职;制止公司、企业的董事、司理等高档办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某些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劳作者不得进行兼职的,等等。
5、兼职劳作者的职责标准。清晰兼职劳作者的应尽职责,如仔细实行劳作合同不因兼职受影响职责、恪守各用人单位纪律准则职责、为各用人单位保存隐秘职责等。
6、各用人单位亦应加强对兼职者的办理,清晰兼职者的职务职权规模,依法享有各自的雇主权力和承当各自的雇主职责,别的还应对兼职者的两边署理行为加以严厉束缚。
7、树立新式人事办理准则,以适应对兼职者的办理。